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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化開發許可!出流管制審查後免再提整排計畫

  • 發布日期:108-09-05 15:35
  • 單位:地政司

內政部於今(5)日部務會報通過修法,將來針對非屬山坡地範圍的開發許可案件,申請人如已依水利法辦理出流管制計畫審查,則不必再擬具整地排水計畫,以簡化審議程序。

內政部表示,這次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3條之3、第30條之6修正草案,主要是配合水利法今(108)年2月修正施行,要求土地開發達一定規模以上,應擬具出流管制計畫。由於出流管制計畫的審查項目,與現行土管規則要求的整地排水計畫高度重疊,故予以簡化程序,避免重複申請審查。

此外,由於今年3月29日公告的「原住民族特定區域計畫-泰雅族鎮西堡及斯馬庫斯部落」規定,其劃設公告的水源保護區,禁止開發;及經部落確認範圍的成長管理區,得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故這次也配合其修正土管規則,以確保原鄉部落用水安全及住宅需求。

內政部指出,「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3條之3、第30條之6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期發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