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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婦聯會廢止立案處分停止執行 內政部:期待未來公正審判

  • 發布日期:109-07-23 16:15
  • 單位:民政司

有關最高行政法院109年7月9日發布新聞稿,駁回內政部對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以下簡稱婦聯會)申請停止執行廢止立案行政處分之抗告,內政部今(23)日業收受裁定書正本,表示尊重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並呼籲行政法院未來在本案進入實體訴訟程序時,能秉持司法專業,公正判斷、依法審判。內政部也重申,廢止立案處分雖然被暫時停止執行,仍具實質效力。

內政部因婦聯會未於規定期限內轉換為政黨,且經限期修正仍而不遵從,依政黨法第43條第2項規定,於109年4月27日作成廢止立案許可之行政處分。婦聯會不服,向行政院提出訴願及聲請停止執行,但一週內即主張「行政院無故拖延」,而改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5月27日裁定原處分中廢止立案許可部分停止執行,內政部不服,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

內政部說明,登記為政治團體的婦聯會雖於去(108)年底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不轉換為政黨,而是另行成立基金會,然而屆至政黨法所定期限,該會聲稱的轉型仍未完成,本部因此依法作成廢止婦聯會立案許可之行政處分,相關法律依據及行政程序皆完備。基於法安定性和行政機關執行行政處分公信力的維護,訴願法第93條明定行政處分不因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而停止該行政處分的執行力。此次婦聯會在沒有具體說明本案如何「情況緊急,非即時由行政法院予以處理,即難以救濟」的情形下,無視訴願程序規定,逕向行政法院聲請,而行政法院亦容任婦聯會「越級救濟」,無異架空訴願進行中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的權利保護必要性要件,實質性改變我國行政爭訟對停止執行制度的規定,形同法官造法,其正當性容有討論空間。

內政部補充,無論本次裁定內容及依據是否具有爭議,本部均予以尊重,因該裁定結果僅為執行程序之暫時停止,無涉任何實體決定。至未來本案進入行政訴訟程序,期待行政法院能回歸本案實質內容,進行中立審查及公正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