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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經廢止備(立)案的政黨及政治團體 應財產清算

  • 發布日期:109-04-27 15:40
  • 單位:民政司

內政部於今(27)日起陸續依政黨法43條之規定,辦理203個政黨廢止備案及42個政治團體廢止立案相關事宜。經廢止備(立)案之政黨及政治團體,應依法辦理財產的清算程序。

內政部表示,依政黨法第32條及第43條之規定,未經法人登記之政黨及未修正章程轉換為政黨之政治團體,經廢止備(立)案後,其財產之清算,應依章程或黨(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辦理,如章程未規定或會議無法召開時,則由內政部選任清算人,並準用民法清算之規定,財產清算後,賸餘之財產歸屬國庫。

內政部已依上開規定,參採法院辦理公司清算之程序,擬定廢止備(立)案之政黨及政治團體財產清算流程(如附件)及相關書表。對於廢止備(立)案之政黨及政治團體,內政部除以公函告知嗣後不得再以政黨或政治團體名義活動外,同時提供辦理財產清算相關文件,俾各該政黨及政治團體依法辦理。

內政部再次強調,經廢止備(立)案之政黨及政治團體財產應依政黨法辦理清算。倘有涉及經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推定或認定之不當取得財產,將依黨產條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