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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及政治團體未於法定期限內補正 內政部:依法廢止備(立)案

  • 發布日期:109-04-27 09:10
  • 單位:民政司

原依人民團體法備、立案之政黨、政治團體,前者如未完成章程修正及法人登記,後者如未轉換為政黨者,內政部已開始依政黨法43條之規定,於今(27)日起辦理203個政黨廢止備案及42個政治團體廢止立案相關事宜。

內政部表示,政黨及政治團體原係由人民團體法所規範,政黨法自106年12月6日公布施行,依該法第43條規定給予政黨及政治團體2年補正期間,即在去(108)年12月7日前應就其組織、章程等事項進行修正,以符合政黨法之規定。內政部於此期間,多次以公函、辦理說明會、召開記者會、發布新聞稿及電話、電郵聯繫等多元方式,使各政黨及政治團體知悉政黨法相關規定及應行辦理事項,確實積極輔導政黨及政治團體補正作業。

此外,內政部在2年期限屆滿前,於去年11月11日通函給各政黨及政治團體促其儘速完成改正,後又依12月間召開之政黨審議會決議,給予政黨4個月的補正期限,政治團體部分,亦比照給予4個月緩衝期。換言之,已給予尚未完成補正之230個政黨及45個政治團體2年4個月的補正期。

內政部強調,78年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增修「政治團體」章,訂定政治團體相關規範有其時空背景,時至今日之政黨政治發展實況,政治團體已無存續之必要;又原依人民團體法成立之政治團體,其性質接近政黨,亦得依法收受政治獻金,應受較高密度之公共監督,爰政黨法第43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給予政治團體2年期限修正章程轉換為政黨,以及未轉換為政黨者有關財產之清算事宜,有其立法脈絡,並未針對特定團體,也不會有差別待遇之情形。

內政部進一步表示,依法應廢止備、立案之政黨及政治團體,內政部將依去年12月24日限期補正通函致各政黨及政治團體之送達日(依送達情形會有所不同)起算4個月,陸續辦理廢止備、立案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