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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海岸管理 內政部明定永續利用7原則

  • 發布日期:108-05-31 10:00
  • 單位:營建署

海岸開發審議標準更明確了!近3年內政部依海岸管理法已審查通過20件海岸申請開發利用案,為了使審查標準更明確,內政部昨(30)日部務會報修正通過,明確規定審議標準,須符合海岸保護原則、海岸防護3項原則及永續利用7項原則,以提升審議效能,強化海岸管理功能。

內政部表示,104年2月4日公布施行的「海岸管理法」規定,在海岸地區特定區位內,從事一定規模以上或使用性質特殊者,應申請特定區位許可,並授權內政部在105年2月訂定「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申請許可案件審查規則」及「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2項子法,分別規定特定區位許可案件之審查基準、申請程序及應檢具書圖文件,建立相關審議機制。

審查標準更明確 提升審議效率

內政部指出,由於現行申請開發利用海岸特定區位時,對於審查的標準不夠明確,昨日內政部在部務會報通過「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申請許可案件審查規則」等2項修正草案,主要是配合106年2月6日公告實施的「整體海岸管理計畫」規定,及審議時的實務經驗,進行調整。明定審議標準包括海岸保護原則、海岸防護3原則及永續利用7原則,使審查基準更為具體明確,除可強化海岸管理功能,亦可提升案件審議效能。

內政部說明,這次修正明定的海岸保護原則是指,應避免位於二級海岸保護區,或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建議應優先劃設之潛在保護區。

另外,海岸防護原則包括,申請案件不得造成海岸災害、不得影響既有防護措施及設施功能、應檢附水利或海岸工程相關技師簽證3項原則;海岸永續利用原則包括,對保護濱海陸地傳統聚落紋理,應有合理規劃等7項原則。

此外,由於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採分階段審查方式,為避免申請案件重複審查,考量案件可能於前階段,例如環境影響評估等,已由相關機關審查,並經過核准,為尊重先前審查結果,這次也明定許可條件有關「避免或減輕措施」及「彌補或復育措施」2項,得依已核准之措施辦理,以提升審議效率。

內政部指出,內政部海岸管理審議會自105年3月成立迄今,已審查包括離岸風電、工業區(港)、海纜、軍事設施、土石採取、海岸地區環境改善、漁港及防波堤等27案,其中審查通過核發許可共20案。

這次通過的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日發布施行。相關資訊已登載於營建署網站(https://www.cpami.gov.tw/)「首頁/營建署家族/營建業務/綜合計畫組/海岸管理專區」及「海岸地區管理資訊網」(https://eland.cpami.gov.tw/camn/),歡迎民眾上網瀏覽查詢。

海岸保護、防護及永續利用原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