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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國土復育 內政部通過復育地區劃定辦法

  • 發布日期:108-05-16 15:48
  • 單位:營建署

為推動災損或高災害潛勢地區復育工作,內政部今(16)日部務會報通過訂定「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劃定及復育計畫擬訂辦法」,將相關劃定程序法制化,未來除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依據業務需求,主動劃定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外,也可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人民、團體提出劃定建議,以強化國土復育功效。

國土計畫法授權 復育程序法制化

內政部表示,因應氣候變遷及歷次重大天災影響,遭受嚴重災損或具高度災害潛勢地區,亟需透過復育工作,保護國土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故105年5月1日施行的「國土計畫法」,已訂有國土復育專章,給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實質推動復育工作的法源依據。

依據「國土計畫法」規定,包括土石流高潛勢地區、嚴重山崩地滑地區、嚴重地層下陷地區、流域有生態環境劣化或安全之虞地區、生態環境已嚴重破壞退化地區、以及其他地質敏感或對國土保育有嚴重影響之地區,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定為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並擬訂復育計畫、推動復育工作;且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內,也應載明對國土復育促進地區的建議事項。

為規範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劃定,及復育計畫擬訂之辦理程序,內政部這次依據「國土計畫法」授權,訂定「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劃定及復育計畫擬訂辦法」,明定相關辦理程序,包括劃定機關應先擬具劃定計畫,公告劃定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再擬具復育計畫,並報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後,據以推動復育工作,惟必要時,這些程序得併行辦理,以加速復育作業。

此外,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在完成復育工作,已無繼續存置必要時,劃定機關也得擬具廢止計畫,公告廢止國土復育促進地區。

內政部指出,「國土復育促進地區」與「國土計畫法」第20條所規定之「國土保育地區」不同,國土保育地區為國土功能分區,主要作為土地使用管制的依據,且不得隨意變更;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則是為推動特定範圍的復育工作所劃定之地區,除了仍依照各國土功能分區之土地使用管制事項外,於復育工作完成後,即可廢止。

強化公民參與 納入人民團體提案權

內政部表示,由於長期關注國土復育議題的相關機關(構)、人民或團體,也具有相關專業知能,為積極推動國土復育,這次訂定辦法除對國土復育促進地區的劃定及計畫擬訂過程,納入公開展覽等民眾參與程序外,並納入機關(構)、人民或團體,得以書面提案劃定國土復育促進地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評估可行後,依法辦理。

尊重原民文化 劃定復育地區

依「國土計畫法」規定,劃定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如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應邀請原住民族部落參與計畫之擬定、執行與管理;這次新訂辦法更明定,召開相關會議14日前,應以書面通知原住民族部落參與,以依法保障原住民族權益。

配合國土計畫 推動復育工作

內政部表示,「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劃定及復育計畫擬訂辦法」因與全國國土計畫、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規劃內容相關,將配合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辦理進度,另行訂定施行日期。又本辦法施行後,希望透過中央、地方各級機關以及人民、團體的專業知識,檢討劃定國土復育促進地區,有效推動復育工作,以確保國土永續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