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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嚴正聲明:兩岸交流均依法規範 容不得恣意評論

  • 發布日期:108-04-24 17:45
  • 單位:民政司

有關中國政府國臺辦評村里長到大陸簽署協議罰50萬元是刻意阻撓兩岸交流,內政部表示,是因其對民主法治的無知。事實上,自1992年兩岸條例公布施行以來,地方政府與中國大陸簽署任何合作交流文件,均依兩岸條例規定進行。

內政部次長陳宗彥今(24)日重申,政府正面看待國人從事兩岸各項交流活動,惟應遵守兩岸條例及相關法令的規範。地方政府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與大陸地區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非經內政部會商陸委會報請行政院同意,不得與大陸地區地方機關締結聯盟。

陳宗彥表示,兩岸條例自民國81年施行公布到現在,所有縣市政府在簽訂契約或是備忘錄都是依據這個條例,並不是這兩年才有的。從102年迄今,內政部計懲處10個個案,涵蓋範圍從縣市政府到鄉(鎮、市)區公所都有,其中有1位是里長。

這表示絕大多數縣市政府都是依循兩岸條例規定來進行兩岸交流跟簽訂契約,只有少數違法受罰。所以,我們要特別呼籲縣市政府、議會、鄉(鎮、市)區公所代表會甚至村里長,在兩岸交流時務必遵守兩岸條例規定來進行。

陳宗彥強調,對於交流部分我們從來沒有限制,也鼓勵兩岸之間進行交流多來互相了解,並無矯枉過正;但我們是一個民主法治國家,任何一位國人都須遵守國家法律規定,也還輪不到中國政府評論自由民主法治的臺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