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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修法 促進兩岸正面交流並強化人流管理機制

  • 發布日期:108-04-11 16:30
  • 單位:移民署

為兼顧兩岸交流常態化及人流安全管理,內政部於今(11)日部務會報通過「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修正草案,主要放寬大陸配偶親屬來臺短期探親資格、鬆綁外國優秀人才之大陸親屬探親資格、提升無戶籍國民及港澳政府駐臺人員之家庭團聚權等滿足家庭倫常之需求,此外,也適度加重保證人責任、縮短健檢醫美證件效期等落實人流管控,確保國境安全。

內政部表示,這次修法主要針對人道關懷之情事,予以明確律定,以滿足兩岸家庭親情需求、強化大陸配偶權益,並依實務需求強化入出境管理機制,以衡平社會安全維護。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放寬大陸配偶親屬來臺短期探親資格,以提升大陸配偶生活權益:增訂臺灣地區人民之三親等內血親之「配偶」(如繼父母、大嫂等)及經許可在臺居留者之「二親等內血親及其配偶」,得來臺探親。

二、鬆綁外國優秀人才之大陸親屬探親、隨行團聚資格,以配合國家攬才留才政策:增訂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在臺工作及居留者之「大陸地區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未成年子女及身心障礙且無法自理生活之已成年子女」,得申請來臺探親或隨行團聚。

三、提升無戶籍國民及港澳政府駐臺人員之家庭團聚權,以符合人倫親情需求:增訂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或經行政院許可香港或澳門政府派駐在臺灣地區者之大陸地區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且無法自理生活之已成年未婚子女,得申請來臺隨行團聚。

四、保證人責任寬嚴並濟,以落實人流管控:基於保障保證人與現任配偶、子女之家庭團聚權,或被保證之前任配偶已與保證人離婚且經通報行方不明已逾7年,故有條件放寬保證人免責情形;惟為避免寬濫,乃要求保證人須確保大陸人士依限離境,適度加重保證人責任。

五、縮短健檢醫美證件效期,以加強管理機制:為利醫院掌握來臺動態,避免來臺從事不法活動,並考量安排醫美健檢所需期間3個月即已足夠,故將入境證證件效期從6個月修正為3個月,停留期間15日維持不變。

六、在臺就學規定回歸教育部,以完備機制:為求周延,有關在臺大陸地區人民就學規定,將回歸教育部主管法令「在臺灣地區大陸地區人民就學辦法」(草案),現行就學相關規定,預定自明(109)年1月1日起不再適用。

內政部指出,「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報行政院審議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