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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納優秀人才、增進人權保障、落實國境安全管理 內政部修「入出國及移民法」

  • 發布日期:107-12-27 16:05
  • 單位:移民署

為因應近年來我國面臨人才外流與國際間人才競逐之挑戰,以及增進移民人權保障,內政部於今(27)日部務會報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配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政策及新經濟移民法(草案),將外國專業人才、中階技術人力及海外國人等經濟移民列為適用對象,修法銜接及補足「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規範,並提升婚姻移民權益保障,以落實整體移民政策。

內政部表示,這次修法主要「增進移民人權保障」、「吸納優質人才來台」及「落實國境安全管理」,共修正41條條文,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強化家庭團聚權:納入特殊貢獻者、高級專業人才、於各專業領域得首獎者及投資移民申請人之配偶、未滿20歲之子女及年滿20歲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得隨同本人申請永久居留;以及離婚後有撫育事實或會面交往者,得於居留原因消失後繼續居留,以強化其家庭團聚權並兼顧子女最佳利益。

二、符合兒童權利公約精神:為保障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並落實性別主流化之價值觀,故增列外國人於離婚後,對我國未成年親生子女有撫育事實或會面交往者,以及外國人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因遭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者,為得繼續居留事由。

三、保障合法停、居留外國人集會遊行自由:明定在臺合法停、居留之外國人均得參加請願及合法之集會遊行,以彰顯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精神,並保障外國人表意自由。

四、鬆綁海外僑民停、居留規定:放寬持有我國護照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得免申請入國許可、持我國護照入國之無戶籍國民,合法連續停留5年以上(現行為7年以上),且每年居住183日以上者,得申請居留,以及放寬國人海外出生之子女持我國護照入國,申請定居無年齡限制。

五、簡化外國專業人才申辦居留證行政流程:增訂持憑「簽證、工作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四證合一之有效證件」或其他已含有外僑居留證功能之證件入國後,得免申請外僑居留證;增列各級政府及所屬研究機構聘僱顧問、受聘於公私立大學講座或攬才專法所定之白領專業人才,以免簽證或持停留簽證入國後,得免經外交部改辦簽證程序,直接向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以簡化行政流程。

六、放寬經許可永久居留之外國人每年應在臺日數限制:修正為出國5年以上始撤銷或廢止其永久居留許可及註銷其外僑永久居留證,以利於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來臺,並落實對永久居留外國人動態之管理。

七、強化國境執法作為:增訂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入出國(境)查驗時,有事實足認當事人所持護照或其他入出國證件,為冒用或冒用身分申請時,得暫時將其留置於勤務處所進行調查。

八、提高刑責及罰鍰:提高違反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之刑責,及未經查驗者罰鍰金額;另增訂冒用或持用冒用身分,申請之護照或其他入出國(境)證件者之刑責。

內政部指出,「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草案,將陳報行政院,並於審查通過後,送請立法院審議。希望籍由「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條文之修正,更加完備吸引優秀國際人才來臺規範,同時強化無戶籍國民、外籍人士在臺相關權益之維護,達到建構友善且便利之生活環境,提升我國整體競爭力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