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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修正通過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前之工業團體得以併存

  • 發布日期:107-12-05 18:30
  • 單位: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

今(5)日由總統府公布通過「工業團體法」第9條修正案,有關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前之工業團體得以併存,使得原有縣(市)工業團體若選擇維持現狀不合併,取得合法依據。

內政部表示,本次的修法是在107年11月2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法重點之一,在於原本同一區域內之工業團體以一會為限,惟為配合99年行政區域調整,並因應行政區域未來可能之變動,對於行政區域調整前成立之工業團體,增訂但書規定不受以一會為限之限制,以保障及維護現存工業團體之權益。

內政部強調,99年12月25日臺中縣(市)、臺南縣(市)、高雄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後,原有縣(市)工業團體,原則上鼓勵合併並尊重現況,修法後維持現狀不合併之原工業團體,得同時併存並改制為直轄市工業團體,適用直轄市工業團體之相關規定,並由其地方主管機關輔導更名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