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今(20)日三讀通過「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7條及第116條條文修正草案,除有助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對於非公教人員參與選務工作之權益,也將有更周全保障。
內政部表示,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所定不歧視原則,本次三讀通過之第57條條文,將所定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性意涵之「殘廢」用語,修正為「失能」,避免條文用語產生歧視弱勢者之誤解。
此外,因選務工作人力需求龐大,除公教員工外,尚需有一定數量社會人士支援,為明確保障此類身分之選務工作人員請領慰問金之權益,將現行準用公教員工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修正為授權中央選舉委員會訂定相關發給辦法,將給與條件、數額基準、程序等事項予以法制化,以提升社會人士參與選務工作意願。
內政部進一步表示,為避免兩項選舉罷免法歧異規定,本次通過之第116條條文,係參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修正發布程序,刪除「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修正發布前,須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程序,有助行政效率之提升。
最後,內政部強調,為與本次修正通過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7條作一致性規範,已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1條修正草案,並經行政院於本(107)年11月2日送請立法院審議,期盼上開修正草案也能在立法院儘速審議通過,下(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就能適用修正後的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