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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留才攬才 內政部適度放寬離島縣政府一級機關單位副局處長設置標準

  • 發布日期:107-11-01 16:00
  • 單位:民政司

內政部於今(1)日部務會報通過「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16條修正草案,增訂縣(市)人口未滿20萬人者,其一級機關單位編制員額達10人以上,得置副主管或副首長,適度放寬離島縣政府一級機關單位副局處長設置標準,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函報行政院核定後發布施行。

內政部表示,這次修正是因為離島縣政府長期反映其受總員額及現行地方政府局處編制員額需達20人以上始得置副局處長規定限制,致部分一級機關單位無法設置副局處長,僅能由專員或秘書承擔與副局處長相同的業務職能問題。為協助離島縣政府留才、攬才,並考量離島縣政務推動需求及地理位置特殊性等,經會商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等部會後予以修正。

內政部指出,為兼顧離島縣地區之衡平及促進區域均衡,這次修正設置標準是依縣(市)人口數劃分為2個級距,局處編制員額分別達10人及20人以上得置副主管或副首長,並配套增訂縣(市)政府一級單位或所屬一級機關內主管職務員額數不得高於非主管職務員額數規定,以確保地方行政機關職務結構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