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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修法 要求既有長照機構改善消防設備

  • 發布日期:109-03-19 14:50
  • 單位:營建署

為提升場所自主滅火防護能力,內政部今(19)日部務會報通過修正辦法,要求既有合法建築應依規定,確實改善消防設備,例如長照機構應設置自動撒水設備、119火災通報裝置等,以確保安全。

內政部表示,107年10月17日修正發布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已要求長照機構等場所,不論面積大小,皆應設置自動灑水設備、119火災通報裝置,且若達一定規模,廚房應設置簡易自動滅火設備,以利初期自主滅火,並提升火災發生時的通報效率。

為完備相關法令,這次通過「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2條附表2修正草案,就是將107年的設置標準,明確納入既有合法建築物消防設備需改善的項目,並應依主管機關之要求,限期改善,以確保消防安全。

內政部指出,由於公共危險物品廠區,若發生火災往往火勢猛烈,危及消防搶救人員的安全,故這次修正辦法,也一併要求應設置「冷卻撒水設備及射水設備」,以避免擴大延燒,造成重大事故。

內政部表示,「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2條附表2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日發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