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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工商團體自治 內政部修法讓會務管理更自主

  • 發布日期:109-02-20 15:35
  • 單位: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

因應時空環境變遷,為讓工商團體有更大彈性自主管理會務,內政部於今(20)日部務會報通過修法,刪除現行對於會務工作人員聘僱資格、待遇、服務、考勤等規定,由團體自行於服務規則訂定規範,以打造更符合現代公民社會發展的環境。

內政部表示,這次通過「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修正草案,主要是要降低政府管理密度,落實團體自治自律的精神。例如:原本規定對工商團體聘用的秘書長、組長、幹事等會務工作人員,都有學經歷的條件限制,並限制設置內部組織不得另行聘僱人員擔任事務性工作,這次修法即刪除這些規定,讓團體能夠視業務需要及性質,自行訂定。

這次修法也放寬會務工作人員的待遇薪點及考核獎懲,將相關規定回歸勞動基準法,並由團體自行於服務規則訂定規範,以提升團體人力運用及管理自主性。

此外,也簡化工作人員的聘僱與解僱行政流程,並增列退休金年資計算的但書規定,於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的基本保障外,團體可經由理事會同意,針對65歲以上申請退休的會務工作人員,提高退休金給付,以落實團體自治自律精神。

內政部指出,「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日發布施行。另也將持續研修「社會團體法」及相關子法,以鬆綁人民團體管理相關法制,提供人民更寬廣與自由的結社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