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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免婦聯會主委勝訴 內政部:作為獲法院肯認

  • 發布日期:108-12-26 11:08
  • 單位:民政司

內政部於106年12月22日撤免婦聯會前主任委員辜嚴倬雲職務,婦聯會及辜嚴倬雲不服,日前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判決結果今(26)日出爐,內政部勝訴。內政部對此表示,行政法院的判決,正是肯認主管機關應有的作為。

內政部表示,為瞭解並釐清婦聯會的資產來源與勞軍捐關聯,自105年3月起即請婦聯會提供相關資料並作說明,婦聯會拒不配合,故於105年7月6日依人民團體法第58條規定給予警告處分,並再多次限期提出相關佐證資料,但婦聯會仍未配合提供,內政部續依人民團體法同條規定,撤免婦聯會正、副主任委員辜嚴倬雲及葉金鳳之職務。

婦聯會及辜嚴倬雲對於撤免職員的行政處分不服,均提起訴願,經行政院分別駁回婦聯會之訴願及裁定不受理辜嚴倬雲之訴願,婦聯會及辜嚴倬雲不服訴願決定,續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基於訴訟經濟考量,將2件行政訴訟案合併開庭處理,自今(108)年1月至11月間召開6次準備程序、1次言詞辯論庭。

內政部指出,事實上,婦聯會於107年12月24日即選出新任主任委員雷倩,會務順利運作至今,且今年10月14日辜嚴倬雲於自由時報等頭版刊登聲明啟事,表示因年事已高,健康狀況不佳,且已卸任婦聯會主任委員,早已不參與婦聯會之事務。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正是肯認內政部為政治團體主管機關之應有作為。

內政部強調,按政黨法第43條第2項規定,政治團體應於政黨法施行後2年內,也就是在今年12月7日前完成章程修正轉換為政黨。婦聯會10月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不轉型為政黨,由於政黨審議會已經做出決議給予政黨4個月的補正期限,內政部也將比照政黨,同樣給婦聯會4個月的轉換期,如果婦聯會仍未在期限內轉換,將依法廢止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