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60號解釋 內政部修法增設警佐班第四類教育訓練班期

  • 發布日期:107-07-05 16:50
  • 單位:警政署

內政部於今(5)日部務會報通過「警察人員進修及深造教育實施辦法」第6條附表修正草案,以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60號解釋,在不影響中央警察大學既有各班期學員生權益下,將增設警佐班第四類教育訓練班期,讓99年以前通過三等警察特考人員,於110年前完成調訓,補齊陞遷資格。

內政部表示,這次辦法修正主要是為解決99年以前通過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乙等)考試及格人員,因未經中央警察大學畢業或訓練合格,致無從取得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三階以上職務任用資格之系統性不利差別待遇,故增設警佐班第四類教育訓練班期,並儘速讓相關人員取得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三階以上職務任用資格。

此外,這次也一併檢討修正不合時宜的規定,包括定明報考巡佐班、警佐班第一類及第二類人員最近一年常年訓練成績應符合一般員警之規定,以及報考警佐班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及警正班人員須符合中央警察大學各該班期招生簡章所定體格檢查規定,並刪除警佐班第二類資格條件「服務未滿一年者,採計基礎訓練之術科成績」規定。

內政部指出,「警察人員進修及深造教育實施辦法」第6條附表修正草案,於完成法制作業程序後,將於近期發布施行,並預定於今(107)年7月23日起優先調訓釋憲聲請人,以及具有考試院98年訴願決定至警察大學受訓4個月(特別訓練班)之資格人員;其餘人員將自明(108)年起分梯次調訓,於110年前調訓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