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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基層警消人員權益 內政部積極處理司法院釋字第760號解釋案

  • 發布日期:107-04-26 16:53
  • 單位:警政署

內政部今(26)日下午部務會報由警政署報告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60號解釋策進作為,內政部長葉俊榮對此表示,為保障99年以前三等警察特考人員權益,在不影響警察大學既有各班期學員生權益,且兼顧現有基層警消人員現有陞遷管道與機會下,規劃分階段完成進修教育,擇優陞任;另也積極爭取調高基層警消年功俸額至525,以俸級陞遷代替職務陞遷,期盼給他們更實質的保障。

內政部表示,司法院釋字第760號解釋,認為99年以前三等(乙等)警察特考及格之未具警察大學教育體系學歷人員,無法取得警正三階以上職務任用資格,致其應考試服公職權遭受系統性之不利差別待遇而違憲。部長葉俊榮在第一時間即指示「全盤處理、循序漸進」的方向,並由次長邱昌嶽邀集法學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成立專案小組研商,就各層面問題全面考量,並提出處理計畫。

另為深入瞭解基層員警對司法院釋字第760號解釋的想法與意見,並說明現行規劃方向,警政署於今(107)年3月初已舉辦4場次座談會,透過意見溝通方式相互交流,蒐集基層員警想法與意見後,在維護符合本案訓練資格者、警察大學現有各班期學員生及其他基層員警現有陞遷管道權益原則下,提出訓練計畫:

一、本案訓練性質定位為「警察教育條例」之進修教育,於警察大學警佐班增開第4類班期,受訓4個月,另為兼顧警力運用及教育訓練品質,以在警察大學教育訓練2個月及在實務機關實習2個月內涵辦理。

二、調訓順序分為3階段:第1階段為釋憲聲請人,將於警佐班第4類修正程序完成後,於107年間優先調訓;第2階段係以具有考試院98年訴願決定至警察大學受訓4個月(特別訓練班)之資格人員;其餘人員列第3階段調訓,並依考試年度分梯次於108年起至110年完成調訓。

三、依據解釋文擇優任用、用人唯才之精神,完訓人員將採「原機關候缺派補、擇優陞任」,警察人員則考量個人意願及因部分機關職缺有限,得於現職機關候補他機關職缺方式派補,以兼顧其派任的權益及家庭生活的穩定。

內政部指出,經統計釋憲聲請人及99年以前三等(乙等)警察特考及格人員,其中未具警察大學教育體系學歷及警正三階任用資格者之現職人員有6,884人(警察人員有5,564人、消防人員1,320人),由於受限警、消人事結構,目前警正四階以下的基層警消約有6萬5千多人,僅有4千個警正三階的巡官、分隊長等職務,完成受訓人員勢必無法短期間內派補警正三階巡官、分隊長等職務。

內政部強調,為適度彌補現行制度上基層警消陞遷不易的困境,考量目前基層員警年功俸500元,巡官等同序列職務年功俸最高級為525元,前者較後者低1級,為即時、有效保障完成受訓員警權益,內政部已著手研修「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22條規定之附表,將警正四階以下之基層警察人員年功俸最高級由500元提升至525元,以俸級陞遷代替職務陞遷,激勵基層警消工作士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