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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濕地管理因地制宜 內政部修法賦予地方委辦法源

  • 發布日期:107-04-12 17:00
  • 單位:營建署

為強化與地方合作,讓重要濕地維護管理因地制宜,內政部於今(12)日部務會報通過「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第19條及第20條條文修正草案,對於地方政府委任(託、辦)管理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賦予明確法源依據,未來涉及重要濕地相關許可申請及保育利用計畫功能分區之查詢,民眾可就近向當地地方政府申請。

內政部表示,濕地保育法是以「明智利用」為核心精神,重要濕地分散於全國各處,針對各濕地不同特性,因地制宜訂定保育利用計畫進行實質管理,並尊重民眾從來之現況使用,這次修正重點是配合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陸續核定,為維護管理濕地,第19條增訂主管機關得委辦地方主管機關辦理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實施、經營管理、重要濕地及保育利用計畫功能分區查詢之委任(託、辦)等相關事項,以利就近管理,並方便民眾就近申請。另第20條增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自發布日施行。

內政部指出,「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第19條及第20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於近期依法制程序發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