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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99年以前三等警察特考人員權益 葉俊榮:110年前分梯次訓練補齊升遷資格

  • 發布日期:107-02-27 15:45
  • 單位:警政署

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60號解釋,認為99年以前三等(乙等)警察特考及格之未具警察教育體系學歷人員,無法取得警正三階以上職務任用資格,致其應考試服公職權遭受系統性之不利差別待遇而違憲。內政部長葉俊榮在第一時間指示「全盤處理、循序漸進」的方向,1個月內公布處理計畫。今(27)日處理計畫出爐,在不影響警察大學既有各班期學員生權益,並維護基層員警既有陞遷管道與機會下,規劃在110年前分梯次完成6,936位人員進修教育。

葉俊榮提到,內政部對基層員警及警察大學學員生等各方權益衡平極為關心,在日前已指示次長邱昌嶽邀集法學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成立專案小組,就各層面問題全面考量,除回復釋憲案聲請人等此類人員權利外,也應確保基層幹部警力的精壯,採循序漸進有計畫處理,並要求於處理計畫公布後,提出具體的課程內容與訓練計畫予以推動。

內政部表示,司法院於今(107)年1月26日公布釋字第760號解釋,針對99年以前三等(乙等)警察特考及格之未具警察教育體系學歷人員,行政院應會同考試院於該解釋公布之日起6個月內,採取適當措施,除去聲請人所遭受之不利差別待遇,以利將來取得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三階以上職務任用資格。經專案小組密集多次專案會議討論後,提出處理計畫如下:

一、本案訓練性質定位為「警察教育條例」之進修教育,於警察大學警佐班增開第4類班期,受訓4個月,為兼顧警力運用及教育訓練品質,以在警察大學教育訓練2個月及在實務機關實習2個月內涵辦理,並規劃自108年起至110年止3年內分梯次完訓。

二、依據解釋文擇優任用、用人唯才之精神,完訓人員將採「原機關候缺派補、擇優陞任」,警察人員則考量個人意願及因部分機關職缺有限,得於現職機關候補他機關職缺方式派補,以兼顧其派任的權益及家庭生活的穩定。

三、積極推動以適時、適度增加地方警察機關巡官員額方式,改善基層員警陞遷體制及職務結構,增加員警陞遷機會,並持續與相關部會溝通以尋求支持,朝修改地方警察機關組織編制方向努力。

四、本案17位聲請人將於警佐班第4類修正程序完成後,可望於107年度調訓完畢。

內政部指出,經調查統計符合該案調訓資格計有6,936人(含警察、消防及海巡人員),為顧及調訓期間之警消人力彈性運用,除聲請人優先調訓外,另具有考試院98年訴願決定至警察大學受訓4個月(特別訓練班)之資格人員,列第2階段分梯次調訓,其餘人員列第3階段調訓,並依考試年度分梯次於108年起調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