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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重申都更條例修正 持續朝務實改善都更問題 建構全面都更量能努力

  • 發布日期:106-09-05 17:05
  • 單位:營建署

內政部對於今(5)日報載臺北市副市長林欽榮認為,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部分內容閹割國家權力的不當發言,深表遺憾。內政部表示,這次的修正草案是以「增強都更信任」、「連結都市計畫」、「精進爭議處理」、「簡明都更程序」、「強化政府主導」、「協助更新整合」、「擴大金融參與」、「保障民眾權益」8面向為重點,且曾多次邀集相關部會、地方政府及專家學者共同研商,北市府亦全程派員參與,絕非中央獨斷,期待透過通盤檢討修法,有效改善實務問題,全面提升都更量能。

有關林欽榮副市長表示公辦都更無需取得同意比例部分,內政部表示公辦都更雖有較高正當性,但仍涉及對人民財產權及居住權影響,為保障程序正當性,因此參酌公辦都更實務推動經驗,以及平衡公私權限角度設定為1/2以上私有產權及面積同意,若更新範圍內如90%以上屬公有地者,則毋需取得私地主同意,以避免小型私地主干擾大面積公辦都更之推動。

另有關政府代拆除土地改良物的修正方向,是考量於文林苑都更案後,地方政府多表達希望能經由第三公正單位完成救濟或協商程序後再予執行,因此提出需完成救濟程序後始予拆除的限制,以提升拆屋可執行性與正當行政程序的要求。惟該修正條文內容外界屢有不同意見提出,故內政部將再綜整各界意見提出替選版本,供地方政府再評估與提出意見,於下次行政院審查時併案討論,以凝聚具可行性的推動共識。

此外,林欽榮副市長認為都更審議會的權責未予明訂部分,內政部特別澄清,在現行條文第16條已明文都更相關計畫的審查及有關爭議事項的處理,含括不同意戶爭議及拆遷安置事項等,近期的都更訴訟案件判決對此並未有疑義。內政部指出,永春都更案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臺北市政府敗訴的理由,包括變更計畫已發生與原計畫本質上差異,未重新辦理選配及對不同意戶不當限制選配權利,及營建工程管理費及風險管理費未實質審查,都是屬於臺北市政府實務執行所生之責任與錯誤,並非法律不周延導致,更與這次的修法內容無關。

最後,內政部提到,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目前正依行政院今(106)年8月30日審查會議結論,續請各地方政府提出執行困難及修法再建議條文,將通盤彙整後,作為審查會議的重要參考,預計於立法院下會期間報立法院審議,以儘速完成法制作業程序,強化都市更新政策的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