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內政部修正通過「祭祀公業條例」 加強保障派下員權益 建立祭祀公業代表制度

  • 發布日期:106-08-31 16:50
  • 單位:民政司

內政部於今(31)日部務會報通過「祭祀公業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派下財產權的定義,防止派下財產權受侵害;允許祭祀公業及祭祀公業法人採代表制度,以利實務順利運作;同時健全祭祀公業法人解散清算程序,維護祭祀公業自由處分不動產權益等,透過通盤檢討修法,讓祭祀公業的相關規範更加周延完善。

內政部表示,這次的修正重點主要包含:首先,針對派下員權益維護部分,為使派下員享有的財產權不受侵害,除明定派下財產權的定義,同時規定派下員無派下財產權者,就財產處分、設定負擔以及規約、章程之訂定、變更涉及財產處分、設定負擔事項時,不得行使表決權。

另為落實憲法保障男女平等的精神,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後,祭祀公業及祭祀公業法人的派下員發生繼承事實時,除非當事人以書面表示不願繼承,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都應列為派下員,不分男女及姓氏。但是派下員未共同承擔祭祀者,祭祀公業及祭祀公業法人得依規約及章程規定辦理除名。

接著,在祭祀公業及祭祀公業法人組織運作方面,因為祭祀公業設立歷史悠久、派下員人數眾多,常衍生派下員大會難以成會,及召開派下員大會所費不貲等問題,為排除運作障礙,這次修法也特別讓祭祀公業及祭祀公業法人得採行代表制度運作,只要在祭祀公業規約及祭祀公業法人章程規定派下代表之人數、權限、任期、選任及解任方式,即可由派下代表召開代表會議,議決祭祀公業及祭祀公業法人事務,以及選任、解任管理人及監察人。

此外,考量祭祀公業常有多元處理其土地或建物的需求,且多以房份來進行財產分配,然而在現行規定下,只能選擇一種方式,將全部的土地或建物更名為祭祀公業法人、財團法人、派下員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主管機關亦僅能依派下現員人數以均分方式辦理囑託登記。因此,基於私權自治,這次修法開放讓祭祀公業能同時將部分土地或建物變更登記為派下員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剩餘土地或建物更名為祭祀公業法人或財團法人所有,主管機關亦能依祭祀公業規約規定之房份分配方式辦理囑託登記,更能維護派下員的權益。

內政部強調,這次祭祀公業條例的修正,對於派下員權益的保障、落實祭祀公業私權自治具有正面積極作用,亦有利於祭祀公業及祭祀公業法人的運作。該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於陳報行政院審查後,儘速送請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