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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消防認可制度公信力 限制登錄機構不得檢驗內部關係人送驗之消防設備

  • 發布日期:106-06-01 17:06
  • 單位:消防署

為提升消防機具、器材、設備認可制度,內政部在今(1)日部務會報通過「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增訂登錄機構人員不受干預,且需遵守利益迴避規定,並限制登錄機構受理特定關係人之認可申請案;另增訂暫停認可業務之期限、事由及暫停期間之業務處理方式,以維護認可制度公正與公平性。

內政部表示,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是彈性開放具檢測能力之專業機構參與,凡符合政府機關(構)、財團法人、公立或立案私立之大專以上學校等資格者,都可以申請為登錄機構。目前有民間捐助財團法人基金會等2家取得資格,因有登錄機構代表人之家族企業產品,由其登錄機構檢驗取得認可,造成社會觀感不佳而招致非議。因此,內政部特別修法要求登錄機構人員辦理業務應獨立公正,不受他人不當干預,並應遵守「行政程序法」有關迴避之規定,也限制登錄機構不得受理特定關係人之認可申請案。另為符合比例原則及降低對申請人之影響,增訂登錄機構違反應遵循事項受暫停認可業務之期限、事由及暫停期間之業務處理方式,以使登錄機構管理更加周延完備。

內政部指出,「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後續將依法制作業程序發布施行,以確保消防類產品之功能與品質,共同努力維護場所消防安全及保障人民生命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