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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並無鬆綁或放寬陸資購屋限制規定

  • 發布日期:106-05-31 18:40
  • 單位:地政司

近期有媒體報導行政院核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辦法)修正案,部分輿論認為係政府鬆綁規定,開放陸資購屋,對此,內政部表示,應屬誤解。本次許可辦法修正,主要在規範實務上審核時之作業及強化許可後之管理機制,並無鬆綁或放寬陸資買房相關限制或條件。

內政部表示,為落實經發會共識,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早於91年4月24日修正兩岸條例第69條規定,開放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後得來臺購置不動產。內政部依該條第2項授權規定,於91年8月8日訂定上開許可辦法作為審核及相關配套管理依據;為防範陸資炒作不動產,該辦法於98年6月30日修正,增加大陸地區人士取得不動產,所有權登記完畢3年內不得移轉之限制;99年6月23日修正,增加具大陸黨政軍身分之大陸地區人士不得在臺灣地區取得或設定不動產物權之限制。

另考量兩岸土地資源及不動產市場規模差異,自103年起,增加實施總量管制之預防性措施,限制每年大陸地區人民得取得土地上限為13公頃,建物上限400戶;自104年7月1日起,再增加集中度總量管制,大陸地區人民取得同棟或同一社區的建物,以總戶數10%為上限。

內政部並表示,本次許可辦法修正主要是為配合實務管理執行需要,除將現已限制大陸地區人士每人僅能單獨取得一戶供自住用住宅不動產之規定明定於辦法外,並將申請人應附文件不符或不全之處理程序、許可文件之有效期限等予以明文規範,以強化實務作業上的管理機制,修正內容並無鬆綁或放寬陸資買房之相關限制或條件(修正前後規範如附表)。

內政部強調,自91年開放陸資來臺取得不動產,累計至今(106)年5月25日止,申請件數僅609件,經許可取得者計407件,取得之不動產權利價值約72億8784萬元,許可取得案件中,387件為供住宅用,20件為陸資企業因業務或投資需要取得。整體而言,開放10餘年來,陸資在臺取得不動產累計量體佔國內不動產市產比例甚微,尚不致於影響民眾住宅不動產市場,加以透過前述總量管制之預防性管制措施,實難以透過大量購置我國不動產進行炒作投機或有危害國家安全之情形。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修正前後規範差異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