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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因家暴離婚或喪偶之外配 內政部再放寬歸化測試標準

  • 發布日期:106-05-18 16:20
  • 單位:戶政司

內政部於今(18)日部務會報通過「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外籍配偶如符合受家暴離婚未再婚、扶養未成年子女等特定條件,其申請歸化所需具備的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要件,可適用較寬鬆的規定,以加強保障及照顧。

內政部表示,105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國籍法」第4條第1項規定,已將外籍配偶因受家暴離婚未再婚、喪偶後未再婚,與亡故配偶之親屬仍有往來,或與亡故配偶婚姻關係存續2年以上、或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我國籍子女,有扶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者等,納入適用特殊歸化的對象,其申請歸化所需具備的合法居留期間,已由5年放寬為3年。

這次「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的修正,更進一步放寬其申請歸化所需具備的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要件,得適用較寬鬆的認定規定,如參加國內政府機關所開設之課程上課總時數或累計時數,已由200小時減少為72小時;歸化測試合格分數,也由70分降低為60分。

另外,內政部也正在研修「國籍法施行細則」,讓上述外籍配偶,其申請歸化所需的生活保障無虞證明,無財力金額之門檻,只要提憑國內之收入、納稅、動產或不動產資料,或雇主開立之聘僱證明、申請人自行以書面敘明其工作內容及所得,或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即可,以具體落實保障新住民權益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