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單位 |
職稱 |
姓名 |
具體事蹟摘要 |
符合條款 |
備註 |
航空警察局 |
警員 |
林英杰 |
一、航空警察局警員林英杰於96年7月25日17時於馬公航廈前執勤時,發現2件行李沒人推走,林員乃與巡守警員劉○○先行檢視該2件行李內物品,發現有簡單衣物及現金一大疊並無旅客姓名文件,經清點發現現金數目為新台幣10萬元。經與同事劉○○商議,由劉○○於原地等候是否有失主前來認領,林員乃通報值班上述情事;並聯絡服務台是否有旅客詢問遺失行李。
二、於同日17時30分接獲同仁線上通報有位旅行社陳領隊於航廈中請求協尋該團旅客遺留行李,請林員前往協助尋找,經詢問該領隊後得知團員洪小姐返台後發現行李遺失,且行李中有現金10萬元,林員判斷可能是上述拾獲行李,乃帶同領隊前往巡守劉○○位置,並與該行李遺失民眾洪小姐電話聯繫,就行李特徵、樣式內容物確認無訛後,由領隊陳俊介製據領回。林員拾金不昧,廉潔可風,殊值表揚 |
表揚廉潔要點第4點第1項第6款之「其他有助提昇本部優良政風,具有特殊貢獻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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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署會計室 |
科員 |
吳聖芬 |
一、吳員負責辦理警政署資訊設備費預算之控管與審核多年,每年預算約3億餘元,監辦開標、履約、驗收大小案件約30餘件,均能適時提供政府採購法相關法令意見建議供業務單位參考,使該署資訊設備採購獲得最大效益。
二、吳員對於該署96年度警察機關受理報案e化平台實施計畫-個人電腦設備建置案(預算7,350萬元),積極協助該署政風人員查驗相關驗收文件真偽,並提供多項驗收監辦意見。
三、本採購案於履約期間,因得標廠商臺灣恩○禧股份有限公司在辦理驗收時,依契約規定應出具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商品驗證登錄證書」之文件,其中液晶螢幕顯示器部分,廠商出示文件為仁○公司,該署發現檢驗字號有問題,經該署政風室上網查核外,並函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調閱原始文件查證後,發現該批電腦螢幕是大陸生產的製品,其生產廠場則列有「宏○股份有限公司(桃園發貨中心)」,經查證並未有上開廠場資料,嗣經該署於96年9月27日召開驗收專案會議,判定為不合格,全案並經該署依偽造文書罪嫌將廠商函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本案過程中吳員積極提供意見及查驗相關建議,於驗收會議中多次發言協助釐清驗收疑義,提供相關具體建議及審核本案經費,協助本案撙節公帑達新台幣2,68萬4,283元,使本案能依限結案,並撙節國庫公帑,殊值表揚 |
表揚廉潔要點第4點第1項第3款之「對於易滋弊端之重要業務,採取具體措施或提供意見,有助防止舞弊貪瀆或節省公帑,具重大績效或貢獻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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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警察第六總隊 |
小隊長 |
吳拱陽 |
一、內政部自95年2月23日成立「內政部部長室暴力討債檢舉專線」,為遏止社會上暴力討債不法行為,特別籌設此一專線提供民眾申訴、檢舉與諮詢服務,時間從上午8時至晚上8時,小隊長吳拱陽、隊員李禎舜,擔任受理該專線之服務人員,全年無休。96年計受理6件,分別為4月25日受理報案救回欲自殺葉姓婦人案;6月1日受理報案救回欲自殺洪姓夫婦一家五口生命案;6月5日受理報案救回欲自殺吳姓民眾案;6月12日受理報案救回欲自殺張姓民眾案; 10月24日受理報案,救回欲自殺曾姓婦人案,96年12月17日受理亞洲唱片總經理陳李○○婦人案。
二、亞洲唱片總經理陳李○○經理,為感謝協助小隊長吳拱陽、隊員李禎舜圓滿處理,捐款及餽贈20萬元,內容臚述如下:
(一)96年12月17日9時48分,亞洲唱片總經理陳李○珠,撥打內政部暴力討債檢舉專線求助,因配偶陳○明於95年8月14日財務糾紛,被暴力討債集團強行擄人勒贖,於95年8月20日被釋放(案件目前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中),因長期生活在暴力討債的陰影下、害怕出庭又被強行擄走,請求專線協助,以保障生命安全。
(二)該專線接獲總經理陳李○○來電後,立即將狀況以書面資料報告部長,並進行處理。總經理陳李○珠將於96年12月19日15時30分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第六法庭出庭,請臺北縣警察局指派警力協助總經理陳李○珠及配偶陳○明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第六法庭出庭,圓滿達成任務。
(三)總經理陳李○珠於96年12月28日與夫婿陳○明至內政部感謝專線執勤同仁,由前部長李逸洋先生接見並代表接受謝意,總經理陳李○珠表示,因感謝專線之協助,使自己及家人免於恐懼,人身安全獲得保障,表示將捐款及餽贈(支票面額20萬)給專線執勤同仁,小隊長吳拱陽、隊員李禎舜表示能為民服務,讓許多家庭免於破碎,是樂見之事,無法接受捐款及餽贈,當場將支票面額20萬退還於總經理陳李○珠。小隊長吳拱陽、隊員李禎舜廉潔可風,足為同仁表率。 |
表揚廉潔要點第4點第1項第4款「勤求民隱,發掘民瘼,研提政風相關改進措施,解決民困民怨,有具體事蹟者。」,第6款「其他有助提昇本部優良政風,具有特殊貢獻者。」前項第1款事由需登錄有案達三件以上,或金額合計新臺幣十萬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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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警察第六總隊 |
隊員 |
李禎舜 |
事蹟同上。 |
表揚廉潔要點第4點第1項第4款「勤求民隱,發掘民瘼,研提政風相關改進措施,解決民困民怨,有具體事蹟者。」,第6款「其他有助提昇本部優良政風,具有特殊貢獻者。」前項第1款事由需登錄有案達三件以上,或金額合計新臺幣十萬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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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政府警察局 |
巡佐 |
吳永福 |
一、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所巡佐吳永福、警員呂至明於96年6月8日擔服14-16時巡邏勤務,於15時許巡簽土地銀行華江分行,發現人行道轉角處散落一疊千元大鈔,經清點發現有現金新台幣11萬元整,吳、呂2員冒著滂沱大雨在銀行附近尋找失主,後有1名神色慌張女子出現在場尋找,經研判極可能是失主,經口頭查證及向銀行求證後,確認該筆款項為該名王姓小姐遺失,當場發還並協助將淋溼的現鈔向銀行兌換。據王姓女子稱:領到現鈔後,不慎將牛皮紙袋反拿以致掉落,發現後已經離開銀行相當路途,幸虧員警巡邏發現,圓滿這樁拾金不昧、完璧歸趙的美事。
二、吳、呂2員平時工作認真積極,不畏風雨,對民眾遺失鉅款不但毫無貪念,且積極尋找失主,其義行深獲民眾感謝與肯定,對提升警察形象更具有正面助益,殊值表揚。 |
表揚廉潔要點第4點第1項第6款「其他有助提昇本部優良政風,具有特殊貢獻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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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政府警察局 |
警員 |
呂至明 |
事蹟同上。 |
表揚廉潔要點第4點第1項第6款「其他有助提昇本部優良政風,具有特殊貢獻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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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警察局 |
巡官 |
謝清智 |
屏東縣警察局督察室巡官謝清智自95年5月1日起擔任維新小組巡官職務迄今,對長官所交付任務,均能任勞任怨,達成任務,為整飭該局所屬員警風紀,並對於轄內可能引發政風案件之場所及人員加強探訪查處防弊,計查處貪瀆案件3件、洩密案件1件,有效提昇警察廉能政風,具有特殊貢獻,其事蹟如下:
一、96年1月10日偵辦該局警員邱○○涉嫌貪污治罪條例案。
二、96年1月17日偵辦該局警員柯○○涉嫌貪污治罪條例案。
三、96年1月17日偵辦該局警員張○○涉嫌貪污治罪條例案。
四、96年8月17日偵辦該局警員鍾○○涉嫌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教唆湮滅證據罪、公務員圖利罪案。上述案件均移送檢察機關偵辦並定讞在案。
謝員主動發掘貪瀆不法並查處案件,對警察風紀有實際助益,殊值表揚。 |
表揚廉潔要點第4點第1項第2款「主動提供貪瀆不法資料,經檢察官採用提起公訴,對查處案件有功者。」,第3款「對於易滋弊端之重要業務,採取具體措施或提供意見,有助防止舞弊貪瀆或節省公帑,具重大績效或貢獻者。」、第6款「其他有助提昇本部優良政風,具有特殊貢獻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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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署金門縣服務站 |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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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祥麟 |
一、拒受饋贈及邀宴事項如下:1.96年春節期間拒受旅行、觀光與船運業者饋贈邀宴8件。
2.96年端午節期間拒受旅行、觀光與船運業者饋贈邀宴2件。
3.96年中秋節期間拒受旅行、觀光與船運業者饋贈邀宴5件。
積極協助金門籍年邁華僑鄭李○返鄉設籍,因鄭女早年出洋謀生,斯時戶籍登錄資料與在其新加坡公民資料不同,致無法辦理恢復戶籍,為解其落葉歸根心願,並使子孫得以盡奉養孝道。經積極協調並以專案簽經內政部核准恢復戶籍。
二、擔任金門縣服務站站主任,領導同仁為民服務,獲金門當地民眾反應良好,獲該署「96年度服務站為民服務團體成績第1名」。
三、成立志工隊,拓展服務及辦理移民輔導:為服務與輔導本轄外籍配偶生活適應,於96年5月招募志工15人,通譯5名,復於6、10月份辦理志工通譯之特殊及在職訓練,並自7月1日展開服務。
四、為有效移民輔導,建構各單位之聯繫與通報轉介窗口;計辦理宣導講座與活動9場次。
五、提昇服務與簡政便民措施:
(一)96年受理民眾申辦案件達67,100件,較95年61,173件,增加5827件。
(二)積極改善站務設施,設置號碼機,改善櫃檯秩序及促進服務效率。
(三)設置電話語音系統、影印機及增設櫃檯區,以提昇洽公民眾之服務品質。
(四)該站位處小三通口岸,於假日為服務民眾急要事故之需,均調度人力派員輪值,以假日不打烊服務諸多因急事、商務欲赴大陸之大陸配偶、榮民及台商,96年服務件數達558件。 七、開展之緊急為民服務措施,如與金門紅十字會、海基會協調受理國人於大陸患重病等特殊事故循小三通返國就醫之措施,自96年4月起計有28案86人次受惠;亦與退輔會金門榮民服務處建置查詢榮民資格管道措施以協助老邁行動不便及受困金門之榮民案5件。陳員廉潔可風,足為同仁表率。 |
表揚廉潔要點第4點第1項第1款之「具有拒絕請託關說、拒受賄賂、邀宴或其他不正利益等情事,並簽報機關首長核閱後經政風單位登錄有案者。」前項第1款事由需登錄有案達三件以上,或金額合計新臺幣十萬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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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役政署 |
科員 |
王碧雪 |
該署權益組王碧雪(擔任辦事員期間)96年度之優良事蹟臚列如下:一、負責承辦替代役役男服裝及相關攜行裝備採購,茲因採購案之執行,涉及層面廣泛,包括規格、招標文件、廠商資格、契約條款等先期研擬作業,以及招標方式、開標決標程序、履約管理、驗收作業等後續控管作為;爰該署於各年度初即訂定年度採購計畫表,期針對該年度替代役服裝及相關附屬配件訂定採購日期、數量、交貨批次與日期,藉由事先縝密規劃,以確保服裝採購品質,並落實、發揮「興利」、「除弊」之功效。
二、該署96年服裝預算經費共編列新台幣1億3,448萬4,000元,每位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配發之服裝及其配件品項內容計20項次,案經權益組就財物屬性區分為13個標案辦理,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者計17項,分為9個標案,另皮鞋、運動鞋、毛巾、襪子等4項,採用臺灣銀行採購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除可簡化採購流程,節省採購人力,並藉由數量集中而獲取價格折扣,96年各項採購之決標金額為新台幣8,913萬816元,標餘款(即年度結餘款)計新台幣4,535萬3,184元,95年度結餘為新台幣1,297萬8,217元。
三、由於該署各品項服裝採購數量龐大,每批次廠商進貨時無法逐件開箱清點,並請購置電子磅秤,逐箱過磅,對於重量異常者,立即開箱查驗,以杜絕短缺情事,於辦理驗收時,隨機抽樣並指派專人送請具公信力之檢驗機構化驗(如經濟部商品檢驗局、鞋技中心),並以檢驗報告數據作為驗收準據,以防止人為不當作為影響驗收公正,如遇有廠商逾期完工或履約不良者,均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避免廠商存僥倖心態,96年度對廠商執行之逾期罰款、減價收受及違約金案件計有7件,共計新台幣128萬2,519元。
四、撰寫該署替代役役男服裝採購業務防弊措施執行情形專題報告,對於該署廉政工作「防貪」與「肅貪」之推動著有績效與貢獻,殊值表揚。 |
表揚廉潔要點第4點第1項第3款「對於易滋弊端之重要業務,採取具體措施或提供意見,有助防止舞弊或節省公帑,具重大績效或貢獻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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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 |
技士 |
劉川 |
一、對承辦各項工程業務強烈要求精益求精,或以創新改良措施,提昇工程整體品質。
(一)主動積極提昇工程整體品質
承辦之各項建築、環境景觀、展示裝修或植栽工程,於施工期間對原設計上之不足或可再改進之處,除督促設計單位加以改良外,並積極主導每一細節,使整體工程品質在合約效力所及,全力提昇至極致。
(二)植栽工程創新改良措施
針對積習多年且規定條文多處疏漏之植栽工程,其預算編列及相關合約撫育規定,嘗試予以創新改良,避免依附其他工程之下,成效不彰,浪費公帑;使植栽工程不論工程大小,由專業單位承包,提昇整體存活率,更達成原有目標及效益。
二、創造永續生態工程優良案例
(一)生態工程名詞尚未出現的年代(墾丁國家公園成立初期),於承辦多項戶外景觀工程,即率先以生態工程手法自行設計(如社頂自然公園幾座木造涼亭、南仁山研究站、龍磐公園天然土溝……等),歷經20餘年之考驗,該等工程除仍正常運作外,已更充分融入大自然,僅以極低之經費及人力管理維護,並發揮其最大效益,達到節省公帑的目標。
(二)近年來配合政府推動生態工程,自92年起,每年負責承辦涉及生態工法之工程,除多次獲得前來評比之專家學者肯定外,並依「國家公園生態工法中長程推動計畫」執行考核作業要點考核結果,分獲優良(第1名)及次優等獎勵殊榮,更提供其他單位前來觀摩學習之優良範例,執行成效如下:
1. 「龍鑾潭自然中心週邊水鳥棲地及水生植物區景觀工程」於施作期間逢秋冬季對候鳥及水生植物造成影響,且因大型機具進出工地對水鳥造成干擾等因素增加施工困難,提出解決方式,使該工程執行成效,於施工前、完工後7個月及施工後之比較,整體景觀已獲得明顯改善,更提供野鳥一處安全的棲所,水生植物區的完成,除提供遊客於非候鳥季節一新選擇外,更與緊鄰原生植物園區結合形成一優質的環境教育園區。
2. 「龜山地區步道系統第一期工程」施作期間逢夏季期間,偶發之颱風豪雨對工程進度造成相當衝擊,經提出解決方式,使該工程完工後之現況,就水土保持部分評量,各項設施除與自然植被緊密結合而呈現更穩定狀態外,大大降低管理維護成本,且歷經豪雨考驗,皆已逐漸發揮預期功能;登山步道於施工期間,嚴格要求承商依規定標記保護工地內原生植物,再清除其他外來種植物,加植適當之原生樹種,節省植栽經費。
3. 前揭得獎案例為重要工程業務,對於施工中遭遇之困難,採取具體措施及提供意見,於歷經數年颱風、豪雨考驗後,不僅仍維持其原有品質,且呈現更佳風貌,充分發揮各項預期目標效益外,工程設施品質更得到中外遊客之肯定,並有助節省公帑,具有重大績效。
三、嚴審工程設計預算書圖及相關招標文件
對設計單位編列之預算書圖及相關招標文件,逐項詳加審查,不厭其煩地一再修正,使工程預算確實呈現合理務實之成果,確實達到節省公帑之目標。例如:「96年度砂島展示館展示裝修工程」設計單位原編列預算金額為:5,349,225元,經幾次詳細審查後修正預算為:4,611,180元,刪減比例達13.8%。劉員節省公帑,對於易滋弊端之重要業務,採取具體措施,殊值表揚。 |
表揚廉潔要點第4點第1項第3款「對於易滋弊端之重要業務,採取具體措施或提供意見,有助防止舞弊或節省公帑,具重大績效或貢獻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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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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