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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度

  • 發布單位:內政部

內政部99年度表揚廉潔公務人員

為推動廉能政風、發掘具有廉潔事蹟人員,以為本部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楷模,特依「內政部及所屬機關學校表揚廉潔公務人員作業要點」,函請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含各級警察機關)提報推薦於98年度內具有廉潔事蹟、足堪表率之人員。本次遴選活動,共有25人獲得機關推薦,經初(複)審後計有14人入選,其中以警務人員獲選8人為最多,入出國及移民署、役政署、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消防署、空中勤務總隊、國土測繪中心各有1人入選。獲選人員表揚活動,於99年12月16日(星期四)下午2時,假本部8樓簡報室舉行,由本部江部長宜樺親自表揚,各致贈獎狀乙幀及禮券新臺幣5,000元。

內政部暨所屬機關學校表揚99年度廉潔公務人員名冊
服務單位 職稱 姓名 具體事蹟摘要 符合條款 備註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關渡派出所

警員

龔建銘

一、龔員於98年11月擔服查緝逃犯勤務,於臺北市萬華區查獲強盜、毒品江姓通緝犯,於返回關渡派出所途中,江嫌企圖以新臺幣10萬1,000元向龔行賄,遭龔員拒絕並將江嫌以違背職務行賄罪移送法辦。

二、龔員於主管之事務拒受賄絡之廉潔事蹟經媒體報導後,除增進民眾對員警清廉度之信任外,對於提升警察廉潔形象具有正面助益。

表揚廉潔要點第4點第1項第1款「具有拒絕關說、拒受賄賂、邀宴或其他不正利益等情事,並簽報機關首長核閱後經政風單位登錄有案者」

 

高雄縣政府警察局

警員

李義祥

一、李員於98年1月間在高雄縣鳳山市執勤時攔檢林姓民眾,當場查獲林嫌持有毒品,林嫌為警方逮捕後,以身上所有現金4萬6,100元行賄,要求將其釋放,經李員拒絕並當場錄音存證,以行賄罪移送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並提起公訴在案。

二、李員於執行職務時,拒受賄賂主動依法舉發,廉潔可風,對端正警察風紀工作具有正面助益,足堪表揚。

表揚廉潔要點第4點第1項第6款「其他有助提昇本部優良政風,具有特殊貢獻者」

 

臺中縣警察局

巡佐

李坤忠

一、巡佐李坤忠、警員許鍾煌等人於98年10月,於臺中市一處民宅執行搜索,查獲陳姓嫌犯涉嫌販毒案,查扣多包毒品,陳嫌為脫罪,企圖以新臺幣39萬8仟元行賄,李、許等人拒絕,並立即蒐證,依對公務員行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並依法提起公訴在案。

二、李、許二員忠於職守,積極查緝不法,抗拒賄賂誘惑,對端正警察風紀具有正面助益,足為楷模。

表揚廉潔要點第4點第1項第1款「具有拒絕關說、拒受賄賂、邀宴或其他不正利益等情事,並簽報機關首長核閱後經政風單位登錄有案者」

 

臺中縣警察局

警員

許鍾煌

巡佐李坤忠、警員許鍾煌等人於98年10月,於臺中市一處民宅執行搜索,查獲陳姓嫌犯涉嫌販毒案,查扣多包毒品,陳嫌為脫罪,企圖以新臺幣39萬8仟元行賄,李、許等人拒絕,並立即蒐證,依對公務員行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並依法提起公訴在案。

二、李、許二員忠於職守,積極查緝不法,抗拒賄賂誘惑,對端正警察風紀具有正面助益,足為楷模。

表揚廉潔要點第4點第1項第1款「具有拒絕關說、拒受賄賂、邀宴或其他不正利益等情事,並簽報機關首長核閱後經政風單位登錄有案者」

 

臺中市警察局

督察員

蔡鴻璋

一、98年度主動查處員警貪瀆不法或洩密案件計有5件,分別為:

(1)偵辦該局第三分局前陳組長等人涉包庇轄內色情業者及索賄案。

(2)偵辦該局第六分局警備隊林姓警員於執行交整勤務時,涉嫌藉取締交通違規向民眾索賄案。

(3)偵辦該局第五分局吳姓警員利用職務之便,非因公查詢民眾前科資料,並洩漏予他人知悉之非法輸出個人資料檔案罪案。

(4)偵辦該局第一分局蔡巡佐、林姓警員涉包庇賭博電玩某電子遊戲場」及索賄案。

(5)偵辦該局少年隊鄭偵查佐涉犯刑法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嫌案,以上案件均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並據以起訴、判決在案。

二、對於易滋弊端業務,採取具體措施,配合實施「贓證物管理稽核」,並提供該局「偵破各類案件贓(證)物管制流程圖」、「偵破各類案件贓(證)物管制簿」、「報請檢察官請示書」予其他單位試行辦理,有效提升贓證物管理作業品質,成效良好。

三、蔡員對協助策劃、推動執行端正警察風紀工作,具有特殊績效表現,足為楷模。

表揚廉潔要點第4點第1項第2、5款「主動提供貪瀆不法資料,經檢察官採用提起公訴,對查處案件有功者」、「協助策劃、推動執行端正政風工作,具有特殊績效表現者」。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

組長

吳賢道

一、吳員於任職蘆洲分局期間,主動稽核該分局96年度舉發砂石車違規超載告發單,發現部分二名員警所舉發超載違規告發單與該分局交通違規管理系統所載違規事實不符,發現裁決室前黃姓警務佐涉嫌教唆佐裁員將交通違規單登載輸入不實,另發現前延平派出所所長等9人,涉嫌教唆及塗改交通告發違規事實,案經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分別以貪污治罪條例及偽造文書提起公訴在案。

二、吳員職司警察風紀業務,於偵辦過程能堅持立場,主動認真查處,有效端正警察風紀。

表揚廉潔要點第4點第1項第2款「主動提供貪瀆不法資料,經檢察官採用提起公訴,對查處案件有功者」。

 

彰化縣警察局

組長

柯文聖

一、柯員前於擔任該局督察室督察員任內,於98年4月間接獲警政署政風室交下民眾投訴指稱該局鹿港分局某派出所員警利用職權收受「貨櫃車業者」賄賂情資後,由柯員指揮展開調查工作,於98年9月間查獲黃姓司機及鄭姓警員座車,車內有賄款新臺幣10萬元,立即將二人以現行犯逮捕,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並由檢察官提起公訴、判決在案。

二、柯員職司警察風紀業務,主動查處貪瀆不法,對端正警察風紀,具有重大成效。

表揚廉潔要點第4點第1項第2款「主動提供貪瀆不法資料,經檢察官採用提起公訴,對查處案件有功者」。

 

警政署政風室

調用警務員

羅威智

一、羅員主動查處員警貪瀆不法或洩密案件計有8件:

(1)偵辦警政署「449枝高性能衝鋒槍」採購疑涉弊端案。

(2)偵辦前金門縣陳警察局長於任期內利用出國考察機會浮報動用公款涉嫌貪瀆等情1案。

(3)偵辦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吳警備隊長、苗栗分局黃姓警員及相關砂石業者林○○等4人,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

(4)偵辦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五甲派出所謝警員等人涉嫌向轄區色情業者收受賄款,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

(5)偵辦嘉義市政府警察局詹姓警員涉嫌向轄區電玩業者收受賄款涉案人員30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及賭博等罪嫌,並提起公訴在案。

(6)偵辦移送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警員涉嫌公文書登載不實罪,併案查獲犯罪嫌疑人馮○○涉嫌賭博案。

(7)偵辦苗栗縣警察局員警疑涉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併案查獲犯罪嫌疑人黃○○等5人及逃逸外勞9人等涉嫌妨害風化及就業服務法案。

(8)偵辦移送基隆市警察局刑警隊尹偵查佐涉嫌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案。

二、羅員主動查處貪瀆不法,樹立廉潔政風模範,足為表率。

表揚廉潔要點第4點第1項第2款「主動提供貪瀆不法資料,經檢察官採用提起公訴,對查處案件有功者」。

 

 

 

 

 

 

 

 

 

 

 

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

副分署長

謝正昌

一、全力支持政風工作,指導興利防弊作為

本部於98年初辦理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國土公用土地管理及都市計畫規劃作業專案稽核工作,謝副分署長就專案稽核所見缺失,並續行督導建立改善防弊措施摘要如下,以防止該分署國有公用土地相關作業滋生弊端:建立「經管國有公有土地巡查作業辦法」以及改進其巡查紀錄表填報方式等業務合宜之標準作業流程、建立由專人承辦及管理並按月彙整簽報取締不法使用土地案件執行進度及處理方式、都市計畫案件按月填報辦理案件進度查核表等時效追蹤列管機制。

二、勤求民隱,發掘民瘼,解決民困民怨

於98年8月召開「研商因應『八八水災救災及重建』劃設適宜遷村區位相關事宜」會議,會勘初步結論提供各縣市政府辦理後續災後住宅安置作業推動,並多次參與重建會劃定特定區域專案小組會議,於災後重建解決民困民怨,著有績效。

三、擔任人事甄審暨考績委員會主席,明快處置同仁缺失責任

擔任人事甄審暨考績委員會主席,對於該分署同仁涉貪瀆不法或違反公務員服務準則等影響機關形象之行為,均積極明快處理,有助提升本部優良政風。

表揚廉潔要點第4點第1項第3、4及6款「對於易滋弊端之重要業務,採取具體措施或提供意見,有助防止舞弊貪瀆或節省公帑,具重大績效或貢獻者」、「勤求民隱,發掘民瘼,研提政風相關改進措施,解決民困民怨,有具體事蹟者」、「其他有助提昇本部優良政風,具有特殊貢獻者」

 

 

 

 

 

空中勤務總隊

飛安監理會

專門委員兼執行秘書

曾煒竣

一、訂定採購需求檢視表,減少採購過程遺漏

主動督屬訂定「採購需求單位簽呈內容檢視表」及「採購標的規格需求書內容檢視表」之檢視機制,協助業務單位辦理採購時避免遺漏採購應注意之程序及準備文件,達到採購效益及專業判斷之採購決定,並持續修正內容及重申要求落實執行,對防止採購疏失或舞弊情事發生,頗有助益。

二、導正採購不正觀念,確保航材採購品質

曾員於擔任秘書室主任期間,對各項航材裝備採購案過程主動提供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之導正意見,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有助於確保航材採購品質及預防舞弊情事。

三、協助政風發掘不法,維持採購公正合法

(一)辦理B-9805017「98年度BE-200/350型定翼機與發動機航材需求財物等59項採購案」開標時發現廠商,疑有圍標情事,協助政風室蒐集證據函送調查單位偵辦。

(二)辦理B-9806020「勤務專用通訊系統增設高山中繼站暨航跡監視接收系統建置採購案」驗收時,發現需求單位有審標不實及驗收不符等情事,主動協助政風室調查且蒐集證據,函送檢調單位偵辦。

表揚廉潔要點第4點第1項第3款「對於易滋弊端之重要業務,採取具體措施或提供意見,有助防止舞弊貪瀆或節省公帑,具重大績效或貢獻者」

 

入出國及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台中分隊

科員

黃國展

黃員擔任分隊長職務代理人期間,主動積極研發創新查驗作為,推動船舶查驗系統無紙化作業,麥寮港初期試辦,每年可節省6萬5,700張紙,各港口總計每年省下近40萬元費用。節省公帑及符合國際潮流趨勢,具卓越貢獻。

一、實施船舶查驗系統無紙化具體成效為:

(一)響應無紙化政策,降低成本支出:如全面推廣至各大港口,節省紙張以列印每張約0.5元計算,每年可省下近40萬元費用。

(二)解決查驗資料堆積如山,空間不足、保管不易問題。

(三)各港隊資料查詢快速,減少人工逐一調閱時間。

(四)提出具體完整性規劃,獲長官採行及推動並擴大推廣至各港口實施。

二、防弊方面:

(一)評估資料加密可能性,防止資料外洩

本項系統將評估資料安全等級或透過資料加密方式,未來若以電子郵件傳送,可達到便民及提升施政效益。

(二)資料庫作業平台,利於安檢批次查核,有效提昇作業效率。

表揚廉潔要點第4點第1項第 3 款「對於易滋弊端之重要業務,採取具體措施或提供意見,有助防止舞弊貪瀆或節省公帑,具重大績效或貢獻者」

 

消防署

火災預防組科長

鄭志強

一、94年5月至98年1月辦理「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暨內政部消防署防救災指揮系統及內部設施建置案」,負責材料審查、變更設計、疑義協調等事項,因承包廠商履約產生爭議,積極協調完成搬遷進駐之任務,對機關工程採購提供具體意見,具重大績效或貢獻者。

二、督辦「SecuTech Expo 2009第12屆台北國際安全博覽會」,消防署規劃「e世代安全防災」為主題之展示,有效整合消防、防災、安防、資通訊等各方資源,研提相關改進措施,節省公帑,使博覽會圓滿完成,績效卓著。

三、為98年3月間台北市白雪大旅社火警案,立即至現場勘查及蒐集相關資料,研提因應對策並邀集交通部觀光局、內政部營建署、縣市政府等相關單位,協調達共識並訂定具體法制因應對策,如修正「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及消防法施行細則等法規,解決民困民怨。

四、督導辦理內政部承接經濟部公告應施檢驗之「滅火器」、「滅火器用滅火藥劑」等5項列檢品目之移轉作業,順利完成兩制度之轉換及督辦「內政部滅火器暨滅火器用滅火藥劑認可機構評選須知」、等作業規定順利完成是項認可業務之委託檢測及審查作業,於解決民困民怨著有績效。

表揚廉潔要點第4點第1項第3、4款「對於易滋弊端之重要業務,採取具體措施或提供意見,有助防止舞弊貪瀆或節省公帑,具重大績效或貢獻者」、「勤求民隱,發掘民瘼,研提政風相關改進措施,解決民困民怨,有具體事蹟者」

 

內政部役政署

管理組編審

李承明

一、協助役政署政風室推動反貪宣導業務,98年1至12月協助政風反貪宣導計有9場次,每場次節省公帑10萬餘元。

二、98年度替代役公益暨反毒大使團宣導表演活動共計34場,有效防制毒品之危害。並以替代役公益暨反毒大使團役男演出反貪舞台劇,提升對替代役訓練班、「警大、警專畢業」之受訓役男反貪教育宣導,成效卓著。

三、防範表演宣導業務所需租賃相關燈光、音響等設備與載運道具貨車之勞務採購產生弊端,研擬採購控管作為,是項業務自開辦至今已節省百餘萬公帑。

四、辦理98年度法務部暨所屬機關與連江縣政府等服勤單位聯合訪視替代役管理業務,並宣導公務廉潔之正確觀念,具有績效。

表揚廉潔要點第4點第1項第3、5款「對於易滋弊端之重要業務,採取具體措施或提供意見,有助防止舞弊貪瀆或節省公帑,具重大績效或貢獻者」、「協助策劃、推動執行端正政風工作,具有特殊績效表現者」

 

國土測繪中心

技士

謝博丞


一、主辦協助本部辦理「98至101年度中程施政計畫編擬工作」, 97年度三級列管計畫中「圖解數化地籍圖整合建置及都市計畫地形圖套疊計畫」係,經本部評核為優等,績效優良。
 

二、「圖解數化地籍圖整合建置及都市計畫地形圖套疊計畫」自民國96年至98年已完成17餘萬筆土地(約5,200公頃)整合至台灣大地基準(TWD97),其成果於地政業務面上。早期地籍圖係採圖解法測製,其成圖精度不符現今對地籍測量作業精度之要求,其土地複丈作業方式易因不同測量人員考量之參考點及套繪方式認知略有差異,而造成同樣標的之前後測量成果不一致,易令民眾懷疑是否有弊端之情事而使政府機關的公正性受質疑。以數值作業方式可提高地籍測量作業精度,維持測量成果之一致性。大幅降低原圖解測量作業可能造成測量成果不一致而衍生的弊端,降低民怨,有效防止弊端,減少圖資重複建置等之資源浪費,節省公帑,對於提升公務人員之廉能形象有特殊貢獻。

表揚廉潔要點第4點第1項第 3、6款「對於易滋弊端之重要業務,採取具體措施或提供意見,有助防止舞弊貪瀆或節省公帑,具重大績效或貢獻者」、「其他有助提昇本部優良政風,具有特殊貢獻者」

 
合計 十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