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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5月27日總統公布「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

  • 資料來源:民政司

111年5月27日總統公布「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第2條條文,自111年12月15日施行,其餘條文自112年1月3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