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國有財產法第61條規定,並參考財政部112年度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情形檢核實地查訪計畫,本部施處長明賜率秘書處陳科長思仁等人於112年12月4日下午2時30分赴移民署就該處管理之國有公用財產進行實地檢查,瞭解該署公用財產之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情形。
本部實地訪查發現,移民署財產管理業務符合相關管理規定,督導業務之各級長官與承辦同仁皆戮力辦理各項相關財產管理業務,並積極辦理既有廳舍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施標租,挹注國庫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