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雙重國籍國人欲任民選公職,負有對國家忠誠義務之責任,均應依國籍法第20條辦理,放棄中華民國以外國籍
有關今日國民黨黨團記者會,內政部指出,國籍法第20條禁止具有雙重國籍之國人擔任公職,其立法目的,係基於公務人員與國家恆處於特別緊密的忠誠、信任關係,從制度上排除發生忠誠義務衝突之情形,此係針對全體國人之一致規定,並無歧視陸配及其參政權利。雙重國籍者若擔任民選公職,若不放棄我中華民國以外之國籍,將發生同時向我國及他國效忠情形,致生忠誠義務衝突,顯已違反國籍法第20條第1項之禁止規定。 &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