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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現行法律已足夠 會謹慎推動數位身分證

  • 發布日期:109-07-31 17:20
  • 單位:新聞傳播科

近日有民間團體擔憂資安,希望暫停推動數位身分證。對此,內政部表示,在數位身分證政策形成過程中,已與相關法律主管機關交換意見,咸認在現行戶籍法、個人資料保護法、資通安全管理法、電子簽章法等規範下,足以推動數位身分證。政府會完善資安防護,做好風險管控,並重視個資保護及資訊自主,謹慎推動。

對於身分證邁向數位化,內政部表示,因應網路時代來臨,應讓民眾選擇是否附加自然人憑證功能,提供民眾多一個網路上身分識別的選擇,符合司法院釋字603號保障民眾資訊自主權的意旨,且未逾越戶籍法第52條對於國民身分證格式、內容等事項授權內政部訂定之範圍,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對於舊證失效方面,內政部指出,依戶籍法規定,已領有國民身分證者,應於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期間換發新證,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舊證失效日期。在過去6次全面換證結束後,均有公告舊證失效;對於舊證失效者,應依法換領有效的國民身分證。究其意旨,國民身分證為政府核發的身分證明文件,具有高度公信力,不宜存在不同樣式,以避免增加辨識困擾造成混淆。

對於隱私保護方面,內政部表示,數位身分證卡面資料最小化,個人資料以晶片加密儲存,可確保個人的隱私,使用時必須民眾輸入讀取碼或密碼方能讀取。不願晶片被讀取者,可搭配國民身分證晶片資料清單(具浮水印、騎縫章及檢查號碼供查驗資料內容有無被竄改,同現行電子戶籍謄本)使用,充分尊重民眾自主,且較現行紙本身分證經影印後所有個資均一次提供給需用機關,更保障民眾隱私,另數位身分證的防偽機制亦遠高於紙本身分證。

內政部再次強調,使用數位身分證辦理任何服務,跟現行紙本身分證一樣,相關紀錄均留存於各服務提供機關,內政部無從知悉,沒有監控問題。各相關機關對個資之蒐集處理利用,皆須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妥善管理,並防範資安事件發生,避免資料竊錄或個資外洩情形,如有違反法律規定,即應負民、刑事及相關行政責任。

內政部最後表示,世界各國法制體例不同,我國在個人資料保護、資通安全管理、數位身分識別等事項,已分別有個人資料保護法、資通安全管理法及電子簽章法等規範,政府會在強化個資保護及資安維護為基礎上,遵循相關法規規範,謹慎推動數位身分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