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一)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應於金融機構或郵局開立政治獻金專戶,經取得金融機構或郵局出具之零開戶存款餘額證明書,並載明金融機構或郵局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監察院許可後,始得收受政治獻金。(二)政治獻金專戶以1個為限,非經監察院同意,不得變更或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