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重申:擔任我國立法委員,不能擁有雙重國籍 放棄他國籍應有佐證證明,以確保單一國家效忠義務
有關立法委員李貞秀今(3)日表示其申請放棄中國大陸國籍遭拒1事,據李貞秀所述內容可證明其仍具有中國大陸國籍。內政部重申,擔任我國民選公職即應遵守我國國籍法第20條規定,提出已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國籍之書面證明;若其遭拒絕受理,亦應提出相關佐證證明,以確認其於2月3日到職前已著手辦理放棄中國國籍。內政部指出,國籍法第 20 條禁止具有雙重國籍者擔任我國公職,欲任公職者應於到職前辦理放棄我國以外之國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