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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務職掌: |
- 掌理全國內務行政事務。
- 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 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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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組織架構: |
組織圖由上至下,由左至右。
第一層:為部長。
第二層:為常務次長、政務次長、常務次長。
第三層:為主任秘書。
第四層:為秘書室、民政司、戶政司、社會司、地政司、總務司、人事處、政風處、會計處、統計處、法規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資訊中心、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國民年金監理會。
第五層:為警政署、營建署、消防署、役政署、入出國及移民署、中央警察大學、建築研究所、空中勤務總隊、兒童局。
第六層:為各老人之家(北中南東澎湖五家)、各兒童之家(北中南三家)、南投啟智教養院、雲林教養院、臺南教養院、少年之家、彰化老人養護中心、社會福利工作人員研習中心、國土測繪中心、土地重劃工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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