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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訊服務司 Q2911. 公益募款相關問題

    公益募款業務,自102年7月23日起已移撥衛福部,如有任何業務諮詢問題,請洽衛生福利部(02)8590-6666。

  • 移民署 Q2912. 受歧視申訴之提起,應以何種方式為之?

    根據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第3條,申訴之提起應以書面為之,以言詞或其他方式則無法受理。

  • 中央警察大學 Q2913. 中央警察大學是否有報廢電腦及相關資訊耗材可捐贈供弱勢團體使用?

    各團體若有需求將本校汰換之電腦、筆電、電腦螢幕及其相關資訊耗材如鍵盤、滑鼠等,重整並捐助給弱勢團體使用,可發函至本校,本校將視實際現有汰換資訊設備數量進行捐贈。

  • 移民署 Q2914.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已許可在臺依親(長期)居留,如與依親對象未育子女,離婚後是否須離臺?如須離臺,須於幾日內出境?

    一、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得依規定申請在臺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已許可在臺依親(長期)居留者,一旦與依親對象離婚,申請居留原因消失,將被廢止居留許可。 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第1項第2款規定略以,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有「經廢止居留許可」情形者,得逕行強制出境,或限令其於10日內出境;另逾限令出境期限仍未出境者,得強制出境。

  • 移民署 Q2915. 大陸地區人民經基於政治、經濟、社會、教育、科技或文化之考量,專案許可在臺長期居留者,在臺期間可否工作?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之1規定略以,經依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者,居留期間得在臺灣地區工作。

  • 移民署 Q2916. 大陸地區配偶經核發定居證,如未於3個月內提出喪失原籍證明,是否會被撤銷定居許可及戶籍呢?

    一、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5項規定,經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者,如符合該項各款規定,即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包括「提出喪失原籍證明」。 二、次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31條第3項規定,申請人未能於申請時繳附「喪失原籍證明之公證書」者,經具結後得先核發定居證;其未能於許可定居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繳附者,撤銷其定居許可,並通知戶政事務所撤銷其戶籍登記;其無不予許可情形者,得另許可其長期居留。

  • 移民署 Q2917. 經移民署許可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之團體如收取契約以外之費用或轉為地下化經營情形,會受處罰嗎?

    1.經許可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之團體如收取契約以外之費用或轉為地下化違法經營等情形,移民署將透過業務檢查及民眾檢舉等機制介入管理及裁罰,以保障跨國婚姻男女雙方權益。 2.跨國(境)婚姻媒合者如以公司或商號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或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而要求或期約報酬,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團法人未經許可或許可經撤銷、廢止而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之罰鍰。

  • 移民署 Q2918. 跨國(境)婚姻媒合為什麼不能廣告?現行規定為何?

    為避免將婚姻商品化之嫌,97年8月1日修正施行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第3項規定,任何人不得於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

  • 移民署 Q2919. 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者如收取受媒合當事人主動給予之紅包或饋贈禮物,是否違法?

    依97年8月1日修正施行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規定,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故向受媒合當事人主動要求收受紅包,屬違法行為。如係受媒合當事人於婚姻媒合事成之後,出於自願所給予之紅包或饋贈,尚不在法令規範之內,惟因跨國(境)婚姻媒合已朝公益化、非營利化發展,對於受媒合當事人主動給予之紅包或饋贈禮物,仍應以婉拒為宜

  • 移民署 Q2920. 刊登跨國(境)交友廣告算是違法嗎?

    依97年8月1日修正施行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第3項規定,任何人不得於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如交友廣告內容意圖居間報告結婚機會或介紹婚姻對象,仍屬違法,依規定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 警政署 Q2921. 酒駕違規者應接受多久的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現行酒駕違規者應接受4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多次酒駕違規者應接受6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