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公共造產業務
一、 公共造產之目的
公共造產的目的在鼓勵各縣(市)、鄉(鎮、市)利用地方環境資源,配合地方人力、物力、財力,因地因時制宜,從事各項經濟生產事業,藉以創造地方財富,進而達自立自足之境地,並將其所得收益,用以發展地方建設。
二、 公共造產執行內容
(一) |
公共造產貸款:
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向銀行申請貸款,每一申請單位每案以6,000萬元為限。
本項基金自民國54年起設立以來,其運用情形截至93年底貸出款計47億餘元,核發支應各縣市鄉鎮市創辦之造產事業共405個事業,目前尚有68筆貸款維持借貸關係計22億餘元,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由於管理嚴密,至今各申貸單位本息均能如期收回,基金運用成效至為良好。(依行政院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第17次會議決議公共造產基金自94年1月1日起裁撤。) |
(二) |
公共造產補助金:
為協助解決鄉(鎮、市)公共造產資金之困難,並鼓勵興辦新的公共造產事業,擴充整建原有公共造產事業,自民國53年度起,每年提撥150萬元作為鄉(鎮、市)公共造產補助款,民國69年度起增為500萬元,民國73年度起則增加為2,000萬元,至民國95年度編列有補助金2,294萬元。 |
(三) |
公共造產工作競賽獎勵金
為鼓勵鄉(鎮、市)加強推行公共造產業務,自民國53年度起辦理工作競賽並發予獎勵金,每年舉辦公共造產工作競賽一次,自81年度起提高工作競賽獎勵金為920萬元,自90年度起編列獎勵金1,920萬元。 |
(四) |
公共造產補助貸款利息差額
公所等辦理公共造產籌措資金順利,並解決其造產財源困難,以利興辦造產事業。每案補助貸款金額最高新台幣6,000萬元之利息為限。其利息計算是按簽約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牌告定期儲金二年期機動利率家計百分之一;並於簽約後每年1月1日及7月1日依該公司牌告利率調整。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負擔固定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二之利息,超過部分由本部撥付專款補助,本部補助之利息差額,其利率超過百分之二時得視財政狀況修正要點。 |
三、 執行成效
臺灣地區公共造產推行迄今已歷50餘年,自創辦以來,從過去傳統的農、林、漁、牧到目前現代化的工商、觀光、育樂‧‧‧‧等事業,已奠定了相當的規模和基礎,每一階段都有時代之意義和貢獻。截至目前為止,臺灣省共有20個縣(市)政府所轄208個鄉(鎮、市)公所辦理公共造產,歷年收入累計為265億餘元,支出累計為162億餘元,盈餘為102億餘元,累計解繳縣(市)、鄉(鎮、市)公庫金額達82億餘元(如另附台灣省公共造產歷年收入、支出及解繳公庫金額統計表),對充裕自治財源有實質的助益。
四、 台灣省公共造產歷年收入、支出及解繳公庫金額統計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