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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認定臺灣磐石救難隊故隊員孫宏新協勤救災因公死亡撫卹金不應扣抵並已另爭取「警民基金」給付100萬元補助

  • 發布日期:107-11-13 17:30
  • 單位:消防署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原擬將孫案撫卹金309萬8700元依法扣抵其遺族月撫慰金,此等發放方式將影響全體義消、災害防救團體及相關協勤民力組織權益甚大,且嚴重打擊士氣。經內政部主動召集本署慎重檢視並審度消防法第30條立法說明本文後,終釐清該條文立法精神和說明之原意,認有必要重行研酌另為適法之函釋,復於107年11月7日以內政部通函(如附件)各地方消防機關就消防法第30條第1項所定「依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各項給付」作統一解釋解決長久之疑義。

該函解釋重點為依消防法第30條應請領之撫卹金,其列入設算扣抵範疇除以同一事故而領受政府預算全額購買之保險給付(例如:政府投保之救災意外險)或政府預算全額支應之其他各項給付,恐有重複領受國家雙重保險給付而應予扣抵之外,其他依本職身分請領之給付均不會列入撫卹金扣抵項目。依此,因孫故員遺族領受之撫慰金係為月退休金之衍生權利,非因接受消防機關徵調協勤死亡之同一事故保險給付,兩者發給依據及性質不同,即不應予扣抵,故不影響其遺族月撫慰金和依消防法第30條規定撫卹金309萬8700元之領取。

政府向來非常重視義消和災害防救團體無私奉獻協助防救災之精神和義舉,如其不幸因公殉職或死亡均本照顧之責協助其遺族爭取最寬最優之撫卹,以保障義消和災害防救團體之權益;經本次內政部函釋之後,消防法第30條立法說明內列述政府舉辦之公、勞、漁、福保等社會保險,依前開函釋因非屬同一事故(協勤救災)而投保,亦非政府預算全額支應之其他各項給付,自不會予以扣抵。

臺灣磐石救難隊所屬故隊員孫宏新,係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前於106年3月3日徵調支援花蓮縣消防局執行南二子山山域救援工作,不幸因公死亡,臺北市政府消防局通知遺族擬準用消防法第30條立法說明,孫故員具退休公務員身分其遺族所領月撫慰金即應先予列入設算按月扣抵,不足309萬8700元部分再依法辦理補足差額,惟此一作業方式恐有影響遺族權益之疑慮,內政部相當重視及關心本案之發展與影響,陳政次立即召集相關單位共同討論迅速釐清疑義,為全體義消及災害防救團體爭取最優之保障。

另為表彰孫故員之義舉,本署同時積極主動協助向「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管理會」協商,爭取到100萬元補助金,並已函請臺北市政府消防局轉發孫故員遺族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