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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蘇前縣長煥智質疑濕地政策嚴重影響漁民權益與太陽能發展,內政部營建署澄清說明

  • 發布日期:107-07-19 15:30
  • 單位:國土管理署

濕地保育法是以「明智利用」為核心精神,並針對各濕地不同特性,因地制宜訂定保育利用計畫進行實質管制,並尊重民眾從來之現況使用,故漁民工作財產權益不會受損。

濕地保育法於104年2月2日施行,該法第21條即敘明重要濕地範圍內之土地得為農業、漁業、鹽業及建物等從來之現況使用。內政部營建署也曾邀集漁業相關單位召開協商會議以釐清重要濕地範圍內之土地,得為漁業從來之現況使用部分,並獲致共識。尚無蘇前縣長煥智所稱不顧及漁民使用之情事。

【濕地內興建農舍與環境影響評估作業,均有明確且從寬認定,不影響漁民權益】

營建署表示,蘇前縣長所質疑濕地內無法興建農舍部分,目前已有同意濕地內新建農舍具體案例。而環評作業部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業於107年4月11日修正發布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已增訂魚塭設置如屬符合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允許之明智利用項目者,可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太陽能光電政策納入明智利用計畫同步推動,具體可行且有通過案例】

營建署亦說明,目前已公告八掌溪口、桃園埤圳、四草等多處濕地保育利用計畫,配合非核家園政策,有關綠能設施設置已考量當地環境,因地制宜納入各該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列為允許明智利用項目(依法核心保育區、生態復育區除外)。未來如要申請設置光電等綠能設施,設置範圍、位置面積、太陽能板及基座材料等,在符合濕地設置光電規範(研議中),即可申請設置,可避免影響濕地環境。

【農漁業用地推動太陽能光電,以保障農漁使用權益為優先】

綠能政策是行政院為推動非核家園,保障民生與產業用電無虞,也可讓農漁民善用土地增加收入,但仍應以農漁使用為優先,避免影響農漁民生計。行政院賴院長於107年7月17日太陽能光電推動會議亦明確指示各部會,農漁業土地仍應以農漁民使用為優先,加強審核承租與申請資格。營建署強調,保障農漁民權益仍是農地利用之優先主張並無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