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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部葉部長俊榮於國立臺灣大學擔任專任教授期間赴陸及國外從事短期講學之說明

  • 發布日期:107-04-10 13:00
  • 單位:綜合規劃司

1、 葉部長於擔任本部部長前,任職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專任教授,為國際知名學者,除頻繁在國際學術場合發表研究論文,也獲邀至國際知名大學從事短期講學(例如美國哥倫比亞大學、哈佛大學、加拿大多倫多大學及澳洲墨爾本大學等)。

2、 有關葉部長於國立臺灣大學擔任專任教授期間,曾至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短期講學(自100年12月19日起至101年1月15日止)1事,係浙江大學朱教授兼副院長新力所開課程(政府管制與法治行政),並邀請葉教授至該課程講學,爰屬一般學術交流常態之短期客座講學,符合相關規定。

3、 另葉部長係於91年至95年擔任政務人員,並自95年借調期滿後,返回國立臺灣大學擔任專任教授,近10年均未兼任該校編制內行政職務,全心全意從事學術研究。

4、 依教育部98年12月2日台陸字第0980203497號函、100年9月21日臺人(一)字第1000166231A號函及101年7月13日臺人(一)字第1010088736B號函規定略以,現行與大陸地區公立學校交流政策,關於「研究、教學人員交流」部分僅限於一般交流常態之短期客座講學,請勿涉及聘任我方人員擔任教職或研究職務事宜。有關公立大學專任教師赴大陸地區交流係依前開規定辦理,現行並未同意教師得赴大陸地區學校兼職或兼課。

葉部長說明任教期間赴陸短期客座講學1事

葉部長說明任教期間赴陸短期客座講學1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