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內政部:善意提醒公務員赴陸須申請 無關大學自治

  • 發布日期:108-01-11 13:30
  • 單位:新聞傳播科

昨(10)日中時電子報報導,內政部再次提醒國立大學教授赴陸行程如有變更也要事先申請。對此,內政部特別澄清,兩岸條例本來就規定,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的公務員赴陸,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公立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育人員也應遵守這項規定,內政部發現過去有些未能確實遵守這項規定,所以日前才循例再發函善意提醒,以避免有公務員觸法受罰,完全無涉大學自治。

內政部表示,依兩岸條例規定,公務員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如未經許可,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故公務員赴陸應事前申請許可,是屬法律明定的義務,非屬大學自治事項之範圍。

內政部解釋,現行公務員赴陸管理機制是採「事前申請」制,相當簡任11職等以上教育人員赴陸,也應事先申請許可,事後發現未經許可,恐遭受裁罰。因過去實務發現,部分申請人取得赴陸許可後,並未依照原申請許可日期赴陸,或活動內容、接觸對象等行程,與原申請許可的行程不符,卻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行程。內政部往年都會發函善意提醒相關人員遵守法定義務,在今年1月初也循例再次發函提醒,以避免相關人員事後受罰,並無關大學自治。

內政部指出,赴陸申請案經內政部許可後,如有行程變更,仍應事先申請行程變更,才符合兩岸條例規定的意旨。在出境前如已知行程有變更,原則上應於「赴陸前」申請變更行程;若是出境後,遇突發情形,需變更行程,也應於「行程變更前」申請變更,但只需到內政部移民署線上平臺辦理變更申請,隨時隨地均可上網提出,且並非整個案件重新申請,也並無媒體報導所稱2個工作天前申請之限制。

內政部表示,行程中,若真有不可抗力之情形,而未及事先提出申請,也可於返臺後,再報備行程變更。內政部希望公務員,不要因為一時的疏忽,而觸法受罰,如有相關問題,歡迎來電內政部移民署(02)2388-9393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