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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新住民選舉權依法受到保障 國籍法並未限制

  • 發布日期:107-11-17 11:30
  • 單位:新聞傳播科

今(17)日中國時報報導台灣國際家庭互助協會提議廢止國籍法第10條規定,免除新住民須取得身分證滿10年才得投票之限制,內政部表示,國籍法第10條只限制新住民歸化滿10年始得擔任部分重要公職,並沒有限制新住民的投票權,互助協會說法嚴重與事實不符,新住民的選舉權依法受到保障。

內政部指出,在臺灣領有身分證的國民,在投票日之前,只要年滿20歲,並在戶籍地居住達4個月以上,沒有受監護宣告,就有選舉權。此外,年滿18歲,在國內居住達6個月以上,也可參加公投。因此新住民朋友只要符合前面規定就可以享有選舉權及參加公投,不用等到取得國民身分證10年才可以投票。

內政部另指出,國籍法規定歸化者自歸化日起未滿10年,不得擔任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等部分重要公職,是因為這些重要職務的行使涉及重要決策的決定,必須對國家整體利益、民眾福祉、社經背景及人文風俗等有相當瞭解,考量新住民原屬國與我國國情有著重大差異,須經過一段時間的適應及瞭解,以融入我國社會體制。

內政部最後提醒,新住民朋友如果無法確定自己有沒有投票權可就近洽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查明,並歡迎具有投票權的新住民朋友投下自己神聖寶貴的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