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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對於假結婚或假收養撤銷歸化 符合國際立法通例

  • 發布日期:107-10-03 19:45
  • 單位:新聞傳播科

有關媒體報導經法院判決假結婚或假收養,內政部撤銷歸化許可沒有期限,將造成移民身分永遠不確定,主張修正國籍法第19條。內政部表示,我國歡迎來自世界各國的移民,但不希望移民者採用欺騙、虛偽等不法方式取得我國國籍。

內政部鄭重澄清,假結婚或假收養須經法院判決,因法院審理,自當以司法權調查相關事實,以資審認,並非遭人檢舉,即撤銷歸化許可。當事人如對法院判決不服,應循司法途徑尋求救濟,另如對內政部行政處分不服,亦可提起行政救濟。

另如當事人證件登載資料錯誤,均請當事人補提相關證明文件更正其個人基本資料,並無報導提及因證件有瑕疵被撤銷歸化許可之案件,但如其冒用他人身分申請歸化,因偽造文書涉及不法,自應依國籍法第19條規定召開審查會,再據以決定是否撤銷歸化許可。

至被撤銷歸化許可者,於回復國籍前,仍可在臺居留,居留期間仍可工作及參加健保,對其生活不致造成影響,且嗣後符合國籍法歸化各項要件,亦可再申請歸化國籍。

移民團體主張撤銷權行使期間5年太久應改為2年,內政部表示,因撤銷歸化許可,皆須有具體事證,如法院判決確定書,其司法程序較久,司法機關調查事證到上訴、判決確定者,常須2年以上,撤銷權之除斥期間為5年,應屬合理。

報導中提及之泰國籍包小紅女士個案,內政部指出,該案經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認定與國人配偶無結婚之意思,戶政事務所依司法調查結果撤銷結婚登記,內政部始撤銷其歸化許可,且其不服內政部處分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另高雄阿蓉個案,其居留證逾期宜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辦理,尚不涉及國籍法規定,且其仍應有原有國籍。

民間團體提出修正國籍法,主張廢除撤銷國籍制度,以刑罰或行政罰來裁處、先回復原國籍再撤銷歸化、婚姻無效或收養無效應經民事法院認定等節,國籍賦予是國家主權之行使,國籍制度須考量國家法益及尊嚴,並適度兼顧移民人權,惟假結婚或冒用身分以取得國籍,均屬不法手段,嚴重侵害我國國家法益與尊嚴,如僅以刑罰或行政罰裁處,並無助於解決問題,故國籍法明定對此類假結婚無撤銷期間之規定,與各國立法例雷同。

當事人如經法院判決虛偽結婚,依戶籍法第23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應無須再透過民事法院認定婚姻或收養無效。歸化者已喪失原有國籍,當事人大都已在臺設立戶籍,如於回復原有國籍前,不得撤銷歸化許可,可以國人身分享有相關社會福利資源,不符公平正義,將嚴重影響我國移民管理政策。

內政部表示,全力支持政府新南向政策,也善待來自東南亞的移民,我國不容許假結婚或假收養方式取得我國國籍,故國籍法明定假結婚或假收養歸化,撤銷歸化無期間限制。呼籲想取得我國籍之移民,應遵守我國法令,不應以虛偽不實之方式取得我國國籍,以免因自己的不法,造成一輩子都活在害怕遭撤銷歸化許可的恐懼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