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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署重申並未限縮陸人來臺資格

  • 發布日期:107-09-26 00:00
  • 單位:移民署

有關媒體報導「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以下簡稱進入辦法)修法趨嚴,限縮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健檢等資格及擴大審查曾任陸方黨政軍公職人士等規定一事,移民署說明本次修正並未限縮大陸人士來臺權益,且相關修正規定業於106年6月間預告在案。

本次修正重點,係為放寬陸配親屬來臺探親資格

本次修正草案再次預告,係為放寬陸配親屬探親資格,亦即增訂臺灣地區人民之三親等內血親之配偶及為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者之二親等內血親及其配偶,得申請來臺短期探親,以滿足家庭倫常之需求並促進兩岸正面交流。因前述放寬陸配親屬探親範圍,涉及重大修正,爰依規定與前次預告內容併案辦理預告。

此次媒體關切議題,均為去年6月間預告內容,且多係將現行規定明確化,當時各界並無爭議

移民署重申對於曾擔任大陸地區黨政軍職務之人士,如有事實足認來臺將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依現行進入辦法第12條第1項第5款規定,即得不予許可來臺,本次修法,僅為求規範明確,爰應機關要求修正同條第1項第1款文字用語,並未因此限縮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資格。

另為因應近年發現大陸人士以醫美健檢事由來臺,從事妨害風俗、詐財等不法活動,內政部爰於103年9月1日起多次邀集衛福部、交通部觀光局等機關研商加強管理機制。經查來臺接受醫美健檢服務之大陸地區人民停留時間一般在10日左右,爰維持入境可停留期間仍為15日並未改變,未影響大陸人士來臺權益;次鑑於醫療院所安排醫美健檢所需期間3個月即已足夠,爰比照陸客來臺觀光,將入境證證件效期修正為3個月,此部分於103年11月6日即與衛福部及交通部等相關機關達成初步共識,預告當時各界並無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