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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歧視爭議審議案件依法定期程辦理,並無延誤

  • 發布日期:107-10-16 16:00
  • 單位:新聞傳播科

107年10月16日立法院委員質詢,提及移民署未依規定處理民意代表發言歧視陸配案,經查本案係民間團體於107年8月6日依法向內政部(移民署)提出受歧視申訴。內政部受歧視審議小組秘書單位移民署於受理後,甚為重視本案,旋請相關申訴人及被申訴人提供答辯及補充資料完成後,內政部即於107年10月15日召開審議小組會議,會議決議及紀錄刻正整理並請委員確認中。全案並未超過法定3個月辦理期限,並無延誤之情事,立法委員質疑事項,容有誤解。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2條明定,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對居住於臺灣地區之人民為歧視之行為。申訴人若有上開情事,得依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第2條規定,向主管機關(內政部)提出受歧視申訴。

本案秘書單位於受理後,依規定召開「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審議小組」會議,該小組委員係由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共計13人,由小組委員審議所提申訴事項是否構成前揭行為,於3個月內(107年11月6日)完成審議在案,特此澄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