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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政黨法立法有助政黨政治健全發展

  • 發布日期:107-01-18 16:05
  • 單位:新聞傳播科

關於有部分政黨認為政黨法立法後,影響小黨生存空間等說法,內政部今(18)日澄清,政黨法的立法目的,是要建立政黨公平合理的競爭機制,確保政黨組織及運作符合民主原則,促使政黨財務公開透明、接受公共監督,實踐廉能政治及強化政黨內部選舉清廉度,以符合國人對於健全政黨政治環境,及落實陽光政治要求的期待。

內政部說明,政黨成立的目的就是透過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來參與政治,是具有「準國家機關」地位的團體,又因政黨可依法收取政治獻金及領取政黨補助金,因此政黨法在制定時,即參考德國、日本及韓國等國的立法例,規定政黨應定期(至少2年1次)召開黨員(代表)大會、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選舉、登記為法人及每年申報財務資料,是為使政黨符合成立目的並維持正常運作、接受公共監督所必須,對於健全政黨體質、落實民主憲政發展,具有正面意義。

內政部指出,憲法賦予人民集會結社自由,而人民團體法有關政黨的規範不夠完整,在依法行政及政黨自律的前提下,內政部對政黨向來採低密度的管理與輔導,其結果雖然促使我國政黨蓬勃發展,政黨數超過300個,但多數為「殭屍政黨」或「一人政黨」,不是聯繫不到人,就是未依黨章正常運作,監察院也曾要求內政部應予改善。因此,去(106)年12月6日公布施行的政黨法,規定政黨的退場機制,將有助於改善上述現象。

內政部表示,對於現有原本就依黨章規定,定期召開黨員(代表)大會並正常運作的政黨,內政部將輔導其修正章程並完成法人登記,以符合政黨法的規定;而政治團體如有意願轉換為政黨,內政部也會輔導轉換。對於部分政黨自行決議解散,內政部除予以尊重外,並強調解散的政黨人員仍可依人民團體法的規定,成立其他團體,一樣享有憲法保障人民集會結社自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