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不得要求、期約、收受,應予拒絕或退還。
(二)例外: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1. 公務禮儀。
2. 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3. 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500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1,000元以下。
4. 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三)處理程序: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之日起3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政風機構應提出適當建議並登錄建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