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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政司 Q271. 地政士法施行後,原領有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是否須換發地政士證書?

    依地政士法第4條第2項規定,本法施行前,依法領有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者,仍得充任地政士。故原領有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仍然有效,不必換發地政士證書。

  • 地政司 Q272. 地政士得執行那些業務?

    地政士得執行下列業務: (一)代理申請土地登記事項。 (二)代理申請土地測量事項。 (三)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稅務事項。 (四)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公證、認證事項。 (五)代理申請土地法規規定之提存事項。 (六)代理撰擬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事項。 (七)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之簽證。 (八)代理其他與地政業務有關事項。

  • 地政司 Q273. 不服徵收補償要如何救濟?

    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異議,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權利關係人。」及「權利關係人對於前項查處不服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權利關係人不服復議結果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又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不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22條第2項規定所為查處者,應於查處通知送達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敘明不服查處之事實及理由,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 地政司 Q274. 以外幣交易之不動產,交易總價如何申報?

    交易總價應以交易日期臺灣銀行賣出該外幣即期匯率換算為新台幣後申報;無臺灣銀行賣出該外幣即期匯率者,以現金匯率為換算依據。

  • 地政司 Q275. 申報登錄及提供查詢資訊有哪些?是否只要申報登錄房地成交價?

    1、各界對於不動產交易最關切的就是成交價格,但房地產價格的形成,受區位及不動產本身的條件等因素影響,所以實價登錄如僅申報成交價並無法呈現完整資訊,故申報內容包括「交易標的」、「價格資訊」及「標的資訊」。 2、109年7月1日後買賣案件調整申報書格式,僅需申報「價格資訊」、「車位資訊」,土地建物標的資訊改由系統帶入登記案標的資訊處理。

  • 地政司 Q276. 公產管理機關讓售非公用不動產之案件,是否需要申報?

    1、該類案件產亦屬買賣案件,且並非依法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情形,故應由公產管理機關與承購人共同申報。 2、實務上公產管理機關得於買賣移轉登記申請書用印時,一併完成申報書之用印作業,亦得委託承購人代理共同申報。公產管理機關如以委託書或於產權移轉證明書等文件載明委託承購人或承購人複委任之第三人代理申報登錄者,該機關得免於申報書簽章。 3、另為避免因承購人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致機關連帶受罰情況,實務上得由公產管理機關先於「地政線上申辦系統-不動產實價登錄」登打資料,取得申報書序號後,列印「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買賣)」紙本並用印1式2份,請承購人確認內容後於申報書簽章,1份交承購人並提醒其應於申請產權移轉登記時檢附該申報書,1份由機關留存;承購人如漏未申報,機關可於收到限期申報通知書後7日內,以留存之申報書向受理登記機關補申報。

  • 地政司 Q277. 市地重劃、農地重劃抵費地或零星集中地出售(標售)案件,由誰申報?

    1、該等土地之登記簿所有權人欄登載為直轄市、縣(市)有或國有者,由管理機關與權利人共同申報。 2、如所有權人欄登載「空白」者,屬無登記名義人之情況,得由權利人單獨申報登錄,其申報書義務人(賣方)欄位請填寫「空白」,並得於備註欄註記該等案件性質。

  • 地政司 Q278. 塔位或墓地買賣含有土地或建物移轉之案件,如何申報?

    1、交易總價應依買賣契約總金額申報,並於備註欄勾選「6特殊交易標的類型:塔位/墓園」,如交易總價中包含其他費用,如喪葬費、牌位費、管理費等,應於備註欄「13其他」載明。 2、如買賣契約將土地或建物價格單獨分列者,則依實際交易情形,分別申報登錄土地或建物之價格,惟備註欄仍應勾選「6特殊交易標的類型:塔位/墓園」。

  • 地政司 Q279. 雙方合意解除買賣契約且無再簽訂契約書之案件,如何申報?

    申報登錄時交易價格欄位應填載為0,並於備註欄勾選「6特殊交易情況、條件:雙方合意(法院判決)解除契約」。

  • 地政司 Q280. 申報書備註欄「1交易總價包含下列非屬不動產價格之費用…」是否需將買賣案件之各項費用逐一填寫?

    1、申報書備註欄係交易相關資訊未盡事項之註記,個案如無特殊交易情況、條件,則無需填寫。而目前申報書備註欄之項目,係歸納制度自101年8月施行以來申報人於備註欄經常填寫之內容態樣,以利買賣雙方以勾選及填載數字之方式申報。 2、買賣案件實價登錄之交易總價,應以買賣契約書所載之買賣總價款申報。而備註欄「1交易總價包含下列非屬不動產價格之費用」係考量實務上個案契約之買賣總價款,如包含裝潢、傢俱費用或特殊約定之稅費負擔等非屬不動產價格之費用,實已非真實之不動產價格,且將墊高交易價格而影響市場正常行情之判斷,故須由申報人勾選並填報價額,以供系統自動扣除該等費用計算正常單價對外提供查詢;若交易總價包含非屬不動產價格之費用但無法拆分者,則勾選後免填價額。 3、如個案交易總價並未包含裝潢、傢俱費用或特殊約定之稅費負擔等,則備註欄相關欄位即無需勾選及填寫。

  • 地政司 Q281. 申報登錄後申報書影本、收執聯等相關文件是否需保留?

    建議申報義務人及其代理人將申報書影本、收執聯、數位檔及相關文件保存至少3年,以作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檢查核對之用。

  • 地政司 Q282. 哪裡可以取得實價登錄相關資訊?

    1、為了讓民眾快速掌握新制重點,本部地政司網站設有實價登錄2.0專區(網址:https://www.land.moi.gov.tw/chhtml/content/1141)提供懶人包、相關法令及申報書表等供民眾參考,相關資訊也在地政司臉書粉絲專頁提供。 2、民眾對新制如有疑問,也可以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局(處)及各地政事務所洽詢,或撥打內政部1996內政服務熱線詢問。

  • 地政司 Q283. 買賣案件申報書可否由他人送件?

    1、買賣雙方自行申報者,其申報書得由他人代為送件,送件時應另檢附送件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但送件人與買賣登記案件之代理人、複代理人或登記助理員相同者,得免附。 2、委託代理人申報登錄者,其申報書應由代理人親自送件;但地政士同時代理申請買賣登記及申報登錄者,得由其買賣登記案件之複代理人或登記助理員送件。送件時應另檢附委託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如代理人與買賣登記案件之代理人、複代理人或登記助理員相同,得免附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地政司 Q284. 同一買賣交易分多件買賣登記案件者,如何申報?

    1、每件買賣登記案件皆需申報登錄,如交易價格可依各買賣登記案件之土地或房地標的拆分者,則可分開申報總價。 2、如交易價格不可拆分時,可將本次交易所有土地或房地標的合併申報於同一申報書,並於備註欄「13其他」敘明交易價格包含其他買賣登記案件標的之價格。 3、取得申報書序號後,於每件買賣登記案件內登載前開序號。

  • 地政司 Q285. 買賣案件申報書可否僅由代理人簽章?

    買賣案件應由全體申報義務人及代理人於申報書簽章。但委託代理人申報(或更正申報)之案件,如另行檢附載明代理權限包含代理申報登錄並經全體申報義務人及代理人簽章之委託書,且代理人已填寫申報書「4.代理人」欄位並於「委任關係」勾選「本買賣案件之申報登錄委託_____代理(另附委託書)」者,申報書(及更正申報內容申請書)得免由申報義務人簽章,僅由代理人簽章。

  • 地政司 Q286. 買賣契約簽訂後如有價金找補情況,如何申報?又如申報後才發生價金找補時,是否需更正申報?

    1、買賣案件應依買賣契約雙方合意之價格,核實申報登錄。實務上為求慎重,不動產買賣契約多以書面為之,惟買賣雙方如於原簽訂之買賣契約書外,另行締結協議書或其他影響買賣價格之約定,而有價金找補時,則其亦屬買賣契約之一部分,申報義務人應依申報登錄時所掌握之完整契約內容核實申報登錄,並可利用備註欄「13其他」將相關資訊未盡事項核實註明。 2、至於申報後才發生之價金找補,如非屬申報時能掌握之狀況,則申報後尚無需辦理更正。惟申報人如認有更正之需要,得檢附申請書、申報書、買賣契約書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等資料,至管轄機關辦理更正申報。更正申報案件經受理後,管轄機關並應續依申報不實審認及裁處作業之程序辦理。

  • 地政司 Q287. 買賣雙方是否一定要委託地政士申報?委託地政士申報時如何收費?

    1、買賣案件實價登錄新制施行後,改以買賣雙方為申報義務人,買賣雙方可自行填寫紙本申報書或於本部地政司地政線上申辦系統申報,亦可委託親友或地政士等業者代理共同申報。 2、如委託地政士代理申報,其收費金額係由雙方自行議定,尚無一致之標準;另本部及各地方政府已宣導地政士應於事前與消費者協商議定,以避免消費糾紛。如遇消費爭議,消費者可向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

  • 地政司 Q288. 權利人或義務人為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時,可否由父母或監護人以外之代理人申報?

    1、依民法相關規定,未成年人應以父母或其監護人為申報代理人,受監護宣告之人應以監護人為申報代理人。 2、如父母或監護人就申報登錄事宜再委託他人代理時,應於申報書表空白處加註父母或監護人之統一編號、住址等身分資料後簽章,父母之身分資料認定應以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為之,監護人之身分資料認定應以選任監護人相關資料影本為之。

  • 地政司 Q289. 未依限申報或申報不實,有何罰則?

    1、不動產買賣案件: (1)買賣雙方如未於買賣登記案件送件時一併申報,會給予1次補申報免罰的機會,但經通知於7日內補申報,屆期仍未申報,且買賣案件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會處3萬至15萬元罰鍰及限期於15日內申報,屆期未申報,按次處罰至完成申報為止。經處罰2次仍未改正者,按次處30萬至100萬元罰鍰。其含建物者,按戶(棟)處罰。 (2)價格資訊(即申報書「交易總價」、「車位個數」、「車位總價」、「車位價格」及備註欄①交易總價包含非屬不動產價格之費用各欄位)申報不實,會直接裁處3萬至15萬元罰鍰及限期於15日內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經處罰2次仍未改正者,按次處30萬至100萬元罰鍰。其含建物者,按戶(棟)處罰。 (3)價格以外資訊(例如「建物格局」、「有無電梯」、「車位類別」等欄位)不實,則有1次限期改正免罰的機會,但經通知於15日內改正,屆期仍未改正者,會處以6千至3萬元罰鍰及限期於15日內改正,並按次處罰至完成改正為止。 2、不動產租賃案件: (1)經紀業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會直接裁處1萬至5萬元罰鍰及限期於15日內改正,並按次處罰至完成改正為止。 (2)申報租金資訊(即申報書「房地租金總額」、「車位租金總額」、車位資訊之「車位個數」及車位租賃清冊之「租金總額」欄位)或面積資訊(即申報書土地租賃清冊之「租賃面積」、建物租賃清冊之「租賃面積」及車位租賃清冊之「租賃面積」欄位)不實,直接裁處1萬至5萬元罰鍰及限期於15日內改正,並按次處罰至完成改正為止。 (3)申報租金或面積以外資訊不實,則有1次限期改正免罰的機會,但經通知於15日內改正,屆期仍未改正者,會處以6千至3萬元罰鍰及限期於15日內改正,並按次處罰至完成改正為止。 3、預售屋買賣案件: (1)銷售預售屋者或經紀業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會直接按戶(棟)裁處3萬至15萬元罰鍰及限期於15日內改正,屆期未改正,按次處罰。經處罰2次仍未改正者,按次處30萬至100萬元罰鍰。 (2)申報價格資訊(即申報書交易標的之「車位個數」、「不動產交易總價」、「土地交易總價」、「建物交易總價」、「車位交易總價」、車位標的清冊之「車位價格」及備註欄①交易總價包含非屬預售屋價格之費用各欄位)或交易面積資訊(即申報書土地標的清冊之「土地面積」、「權利範圍」、建物標的清冊之各項面積及車位標的清冊之「車位面積」欄位)不實,會直接按戶(棟)裁處3萬至15萬元罰鍰及限期於15日內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經處罰2次仍未改正者,按次處30萬至100萬元罰鍰。 (3)申報價格或交易面積以外資訊不實,則有1次限期改正免罰的機會,但經通知於15日內改正,屆期仍未改正者,會處以6千至3萬元罰鍰及限期於15日內改正,並按次處罰至完成改正為止。 4、此外,申報不實也會涉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各地方政府將衡酌個案違法情節,主動移送檢調偵辦。

  • 地政司 Q290. 申報人如遭主管機關認定有申報登錄不實之虞,應如何主張權利?

    於主管機關通知說明時,申報人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契約書或不動產說明書等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說明;如已遭主管機關裁罰,認為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

  • 地政司 Q291. 原被徵收地上權之所有權人如何申請申請徵收所有權?

    徵收取得地上權之土地因事業之興辦,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時,土地所有權人得自施工之日起至完工後一年內,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土地所有權,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土地徵收條例第57條第2項) 依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得請求徵收土地所有權之所有權人,為原被徵收地上權時之土地所有權人;原土地所有權人死亡,已辦竣繼承登記者,為登記名義人;未辦竣繼承登記者,為其全體繼承人。前項請求徵收土地所有權之土地為分別共有者,各共有人得就其應有部分申請之。(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61條之1) 依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請求徵收土地所有權案件,由需用土地人會同申請人及其他有關機關實地勘查,並作成勘查紀錄,經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將處理結果函復申請人。但申請人未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或其申請已逾法定期間者,免實地勘查,逕由需用土地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將處理結果函復申請人。依前項規定實地勘查時,申請人有不同意見者,應於勘查紀錄記明。(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61條之2)

  • 地政司 Q292. 公有土地可否辦理放領?

    公地為全民之資產,應以公地公用、謀取全民最大利益為依歸。基於國土保安及復育政策,行政院已分別於民國91及94年間核示公有山坡地之宜林地不辦理放領,及公有山坡地應優先作為保育用途,禁止放領。至公有平地耕地部分,亦經從國土復育之角度及土地供需面、社會公益面等多面向檢討分析,認為公有平地耕地如轉為環境保育等用途,不僅有利於國土復育之推動,亦符合「公地公用」之公眾利益,爰該院於民國96年間核示不再繼續辦理放領。是以,目前公地已全面停辦放領。

  • 地政司 Q293. 何謂分割複丈?其規費如何計收?

    土地所有權人為因應土地利用之事實需要,申請將1宗土地分割為2宗以上,此種將實地新經界線測繪於地籍圖之測算作業,謂之分割複丈。其複丈規費包括基本費及施測量二個部分,其計收方式如下: 一、按分割前每筆地號登記面積分級計收基本費,登記面積未滿200平方公尺者,基本費新臺幣1500元;登記面積滿200但未達1000平方公尺者,基本費新臺幣2000元;登記面積滿1000但未達10000平方公尺者,基本費新臺幣2500元;登記面積為10000平方公尺以上者,基本費為新臺幣3000元。 二、施測費部分,按分割複丈施測之直線段或圓弧線段為單位,每單位以新臺幣500元計收。如需登記機關協助確認分割後界址點位置時,應加繳每點新臺幣200元。

  • 地政司 Q294. 何謂建物測量?其作業項目有那些?

    建物測量,包括建物第一次測量及建物複丈。其意義為:建物因新建、增建、改建、滅失、分割、合併或其他標示變更者,建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得依法向建物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就其位置、面積、基地號、門牌號等實施測量或勘查,謂之建物測量。 建物測量作業項目計有:建物第一次測量、建物增建複丈、建物改建複丈、建物部分滅失複丈、建物分割複丈、建物合併複丈、建物全部滅失勘查、建物門牌號勘查、建物基地號勘查等。

  • 地政司 Q295. 如何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其有何簡化措施?

    一、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應填具申請書,檢附建物使用執照(含竣工圖說)及其影本或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件,向轄區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並得同時填具土地登記申請書件,一併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建物起造人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物使用執照時,得同時檢附建造執照、設計圖、申請使用執照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其影本,向登記機關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 二、為提高行政效率,達成簡政便民之目標,於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依法建造完成之建物,其建物第一次測量得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2條之1至第282條之3規定,以下列簡化方式辦理: (一)得申請依使用執照竣工圖說轉繪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免通知實地測量。但建物位置涉及越界爭議者,應辦理建物位置測量。 (二)得由開業之建築師、測量技師、地政士或其他與測量相關專業技師為轉繪人,依使用執照竣工圖說轉繪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完成之建物平面圖、位置圖及其依內政部所定共通格式電子檔,送登記機關核對後發給建物測量成果圖。 (三)於102年10月1日以後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物,可檢附經開業之建築師或測量技師繪製簽證之「建物標示圖」,直接向登記機關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無須再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及檢附建物測量成果圖;登記機關僅就其記載項目及面積計算式查對之。

  • 地政司 Q296. 何謂合併複丈?申請合併複丈是否需繳納規費?

    土地所有權人為提高土地利用之事實需要,就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性質均相同之土地,申請合併為一宗土地所為之測量作業,謂之合併複丈。 為鼓勵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合併土地,以利地籍管理,故申請合併複丈免納複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