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如果當事人在臺灣出生,曾在臺灣辦理出生登記並留有出生證明書正本於戶政事務所,可由本人或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等利害關係人,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檔存之出生證明書影本。
二、 應備證件(請參閱「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法規與申辦須知/戶政業務申辦須知/文件核發/請領(閱覽)戶籍謄本及戶籍檔案原始資料):
(一)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親自申請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利害關係人應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二) 委託申請者,受委託人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委託人出具之委託書。
(三) 委託書、利害關係證明文件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文件為外文者,併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三、 戶政事務所檔存之出生證明書係由各醫療院所依相關醫療法令所開立,倘需取得該證明書,亦得逕洽原核發出生證明書之醫師或醫療院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