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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約資訊揭露不清,鑑賞期可延長4個月

  • 發布單位:政風處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下稱消保官)近日連續接獲多起消費者打電話詢問表示,在網路購物依消保法規定網路購物有7日鑑賞期,但是業者未留下任何聯絡方式,消費者無從表示解約退貨,要如何處理?
消保官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對於消保法上「訪問交易」或「通訊交易」的特種交易,如果企業經營者未提供消費者相關解約資訊,則 7日解除權(鑑賞期)應自業者提供解約相關資訊之次日起算。如果業者不願提供解約資訊,則契約解除權將從消費者收到商品(服務)後逾4個月才消滅。換言之,無論是訪問交易或通訊交易,企業經營者應主動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之行使期限及方式。消費者倘遇企業經營者未提供上述資訊時,可依消保法主張7日解除權(鑑賞期)應從資訊提供次日起算;若企業經營者不願提供資訊時,消費者的交易解除權則從收到商品(服務)後已逾4個月才會消滅。此外,若是經由網際網路從事通訊交易時,業者提供之相關交易解約資訊,應以可供消費者完整查閱、儲存之電子方式為之,始符合消保法第18條第2項規定。
消保官同時也提醒消費者注意,因網路有無遠弗屆及身分隱匿的特性,倘若企業經營者惡意使用假資料欺瞞消費者時,縱然消費者依法可主張於7日鑑賞期內解除契約,但因企業經營者身分不詳,無論是消費者採取行政申訴或提起司法訴訟,恐會因公文書無法送達,致無法有效進行救濟程序。因此,消費者從事網路購物時,仍應慎選合法有商譽的企業經營者,切莫向資訊揭露不明的店家或個人交易,導致財產上的重大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