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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業者不到場機率高,消費者宜當心

  • 發布單位:政風處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表示,去(104)年共受理1,566件消費爭議第2次申訴案件,但市府之開會通知單合法送達後,有92家業者不但無故缺席,更未提前向市府法制局提出書面說明,導致專程請假到場的消費者無法進行協商。法制局除每月定期於網站公布無正當理由不派員出席之廠商名單,更呼籲業者應善盡到場協商之義務,以妥適解決消費爭議。

法制局指出,依據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每月均會上網公布此類漠視消費者權益之業者名單,並促請消費者應提高警覺。而去年公布的92家未到場協商業者中,從事網路拍賣的業者就多達19家,比例高達2成,其次則為中古車業者及美容服務業者,各佔6家。

消保官表示,消費者與網購業者交易屬於消費者保護法規範之通訊交易,消費者依法雖享有7天猶豫期間內不附理由解約之權利,但網路賣家通常只留下暱稱與帳號,未必有提供完整且正確之姓名、電話及地址等聯絡資訊,消費者收到商品後如欲解除契約,依法寄出書面解約通知、退回貨品、進行申訴或提出訴訟時,往往面臨困難,且即使消保官已將開會通知單合法送達予網路賣家,賣家也常缺席,這些因素都造成網路購物之消費糾紛較難妥適處理。

消保官提醒消費者,雖然網拍業者有時提供較新樣式或較低價格之商品以吸引消費者購買,但購買前應檢視網拍賣家過去的成交紀錄及信用評價,針對商品特性仔細詢問,如賣家無法提供真實有效聯絡資料或一直聯繫不上,就不應冒險交易;如果決定購買,應透過網路平台業者提供之第三方支付管道付款較有保障,與賣家私下交易之風險極高;倘屬高價商品,儘可能當面交易以親自查驗商品品質,且一手交錢一手交貨較安全。唯有於交易前多一分謹慎小心,才能避免交易後申訴求償之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