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接受同事關說觸犯主管事務圖利私人案例

  • 發布單位:政風處




接受同事關說觸犯主管事務圖利私人案例


壹、案情摘要




○○鎮公所○○課課員林某,經辦農地重劃零星集中土地、抵費地之標售事宜,於民國八十一年二月間,應其同事魏某之要求,僅將辦理公開標售之函文報知○○縣政府,而故意未通知具有優先購買權之各該毗鄰土地所有權人,致使魏某在無人競標情況下,以極低價格,標得三筆土地。魏某旋於同年六月間,將其中一筆土地,以二百萬元轉售予他人,而獲取近得標價格十五倍之不法利益共一百八十餘萬元。案經優先購買權人告發,○○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經刑事判決量處有期徒刑六年六月,復依法宣告褫奪公權六年確定。


貳、研析




林某是某鎮公所課員,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將承辦之公開標售公有土地事務,以圖利魏某之意思,明知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第三款、第廿三條第三項等規定,毗鄰土地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購買權,並依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卅七條及標售農地重劃區抵費地零星集中地投標須知第九條等規定,應於公開標售前十日以書面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詎竟基於直接圖利魏某之犯意,乃竟對其主管標售三筆農地,故意違法不將公開標售公函副本寄送各毗鄰地優先承買權人,致魏某在無人競標情形下,以最低價標得三筆農地,直接使魏某獲得鉅額不法利益,核其所為,係犯貪治罪條例第六條第四款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


參、結語




林某身為基層公務人員,自服公職迄案發前,均能堅守崗位,尚無犯罪前科,僅因一時受同事之託,致未能秉公處理主管之事務,因而循私圖利私人,破壞政府形象,且損及百姓權益,致受刑事處分,足資鑑誡。